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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司法权力的监督_魏波.pdf

2011 03 ◆司法天地 · (中) 浅谈对司法权力的监督 魏 波 摘 要 对司法权力的监督的问题研究,是研究一个法律监督的问题,涉及到由谁监督,监督谁和监督什么以及针对司法 腐败现象而论及司法监督的必要性。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国家的行为要有法可依,我国宪法中明文规定了人大对司法机关 的监督,当前我们所要做的是,怎样去完善这种监督并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正好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新闻媒体对司 法的报道和评说并不意味着司法独立性的丧失,媒体完全可能具有肯定和强化司法行为,过程和结论的作用,由此而产生 的新闻舆论监督也有着延续和强化司法行为的社会效果,促成道德与法律的链接,为司法建立更为扎实的社会基础。人民 监督员制度体现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要求,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也是我国目前的制度框架下,为修补制度性 缺陷,解决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问题所作的努力。 关键词 司法独立 司法监督 新闻自由 作者简介:魏波,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法学学士。 ( ) 中图分类号:D9 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 20 11 03- 115-02 司法即法的适用,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国家司法 善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这既是对权力的监 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 督制约,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 动。司法的特点有:职权的法定性、程序的法定性、裁决的权威 明的必然要求。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力有职责监督两院 性。司法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要做到这些要求就需 的工作。作为司法机关的两院,其司法行为应不折不扣地对法律 要正确,独立的行使司法权,但若不对司法的动态过程进行监督, 负责,通过对法律负责的形式实现对人大的负责;人大监督的要 易导致司法权力的滥用。 意是监督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此点必须严格加以析别,否则 对司法权力的监督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是指一切国家 无法理清人大司法监督的责权关系。 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司法的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 (三)人大的个案监督 进行的监察,控制和督导。 “人大的个案监督是在司法程序之外添加一个新的程序,除 对司法权力的监督的问题中涉及到由谁监督,监督谁和监督 了合宪性,首先要解决的是必要性问题。判决生效后,尚有再审 什么的问题,即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方面的有机结合构成了 监督程序和检察机关抗诉监督程序可以启动,理论上审判监督程 此问题的完整的要素。 序没有无路可走时。此时个案监督介入,正常的监督程序要么无 对司法权力监督的主体是行使司法监督权的责任者和执行 所适从,要么畏缩退出,而且该案件其他法定的纠错渠道也在无 者,即依法独立参与监督活动,享有监督权力或权利和履行监督 形中受到阻塞。”个案监督与司法程序监督似乎是两个并行不悖 职责或义务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国家机关对司 的纠错渠道,其实二者不可协调不能配合。人大对司法案件的监 法的监督中,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督并不是绝对的、全部的,是有限度的,其介入的程度和范围都应 一、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 有所限制。例如:调查案件不能代替侦查、起诉、判决的司法程 (一)人大司法监督的合宪性 序,提出纠正意见不应做出具体详尽的处理方案代替司法机关, 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业务性和实践性很强,在人大常委会的法 更不应作为一般司法机关直接处理案件,而应在案件的定性和适 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中具有较为突出的地位。对司法的监督是宪 用法律的关节上提出带有指导性的意见。具体地说就是应从案 法和法律赋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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