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完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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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完善 在线投稿 投稿信箱:eccfy@126.com 站务QQ 来源:宁波法律网-本站原创? 时间:2010-12-20?作者:admin 作者:曹伟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内涵 ???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四项基本权利,这是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应享有权利的高度概括,较好的体现了与国际公约接轨的立法思想。同时,又强调“未成年人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体现了中国实际国情。因此,按照我过法律体系,未成年人既享有人身权、财产权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又享有一些特殊权利,如获得抚养权、获得卫生保健权、获得教育权等。 ???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指基于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和法律等平台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成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内容应是全方位、多层次的“不仅包括实体性权益保护,也包括程序性权益保护;不仅包括社会、学校等外界的保护,也包括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不仅包括一般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也包括犯罪的未成年人等特殊未成年人的保护” 。总之,“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依托家庭、学校、社会和法律等诸多方面保护和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进一步完善保护功能和手段,整合社会资源,构建直接面向未成年人的保护网络,促使未成年人的道德修养、心智能力、身体素质的全方面发展。” ??? (二)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意义 ??? 未成年人在社会中是一类特殊群体,他们无论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均与成年人有诸多不同。在生理方面,未成年人的生理结构正处于发育期,力量弱小,自我控制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在心里方面,未成年人具有较强依赖性,思想单纯,在认知恩那个李和分析判断能力上存在较大局限。因此,未成年人极易受外界不良事物的影响和毒害,影响其自身的健康成长。 ??? 未成年人是祖国和民族的未来,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不仅事关未成年人个人的生存发展,而且与国家和民族的民运息息相关。长期以来,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也陆续出台了有关法律,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仍然面临巨大挑战。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父母随意打骂孩子、教师随意体罚学生等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行为普遍存在;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企业雇佣童工、父母随意剥夺孩子受教育权的的现象频繁发生。新时期,面对手机、网络等高科技产品的日趋大众化,其负面影响必将更多的侵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因此,健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是历史赋予我们的重要使命。 ??? 二、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之现状 ? ??毋庸置疑,长期以来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已经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努力,尤其是近年来党和政府仅仅围绕着“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过程中,不断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但是,我们仍应清楚认识到,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仍存在诸多问题,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有关法律,健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我国仍然任重道远。 ??? 第一,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内容简单、逻辑性差,且多分散在各个部门法中,缺乏系统性。首先,一些法律法规规定过于简单,不够具体。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解释中,大多条款均为原则性的规定,只有大概的行为方向,没有具体的执行措施,造成实施起来弹性太大。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9条中规定:“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但对于何种表现为歧视,却没有规定。“歧视”作为理解范围较大的词语,如果规定不够具体,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容易让相关单位和个人找到开脱的借口。其次,立法不够全面,一些问题存在立法空白。由于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原来没有过的问题现在极有可能显现出来,原来制定的法律如果不及时予以修正,则必然会出现立法滞后。如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在临时监管人、教育部门与法定监护人之间应如何转接,监护风险如何分担问题,一直为我国法律中的空白。而实际中由此种空白导致的纠纷却经常发生,司法机关由于无明确法律可依,则只能根据相关法律和法理做以推论,这必然导致同案不同地方不同判决的现象发生,极不利于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最后,“我国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大多法条均是禁止性和肯定性条款,并缺少违反该强制性规定应承担何种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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