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景山实验学校章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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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景山实验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景山实验学校。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学校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由举办者自愿出资举办,开展小学至初中九年一贯制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服务社会,向家长负责,以人为本,创一流学校,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第五条 学校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大洋开发区景山花园。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朱宏榆、方汉真两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以下称董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以下称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300万元;朱宏榆、方汉真各出资150万元。 第十条 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形式:小学至初中九年一贯制学历教育。 (二)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13000㎡,学校建筑面积7100㎡;学校核准招生规模为1100人。 (三)办学形式:学校招生对象为小学至初中适龄少年,采用小学六年制、初中三年制全日制的教学形式。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人员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必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长认为必要的;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第十九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聘任、解聘校长; 修改学校章程;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审核预算、决算;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七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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