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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pdf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 深证会 20 13〕78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 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 务管理办法》和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 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或其资产管理 子公司为特定多个客户设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申请 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资管计划”)份额在本所转让 ,适用 本指引。 第三条 资管计划份额在本所转让,并不表明本所对资管计划 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资管计划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第四条 本所为资管计划份额在证券公司客户之间 转让提供 服务。 第五条 资管计划的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或者本所认可 机构按照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 转让申请 1 六条 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申请资管计划份额在本所转让,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资产管理计划信息申报表; (三)对于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 ,应当提交核准文件,对于 备案 ,应当提交已完成备案 相关证明文件; (四)资管计划合同、资管计划说明书和资管计划风险揭示书 (范本); (五)资产托管协议; (六)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验资报告; (七)本所认可 机构出具的登记托管证明文件; (八)本所要求 其他文件。 七条 申请文件 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 或者重大遗漏。 八条 本所同意 ,将与管理人签订转让服务协议。 九条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资产管 理子公司作为管理人申请 ,应当委托证券公司代为办理转让、清 算交收等事宜,并履行客户适当性和信息披露等职责。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 ,应当严格遵守本指引及本所其他规定。 十条 资管计划展期且份额继续在本所转让 ,管理人应当 于资管计划到期前一个月向本所提交展期相关材料及继续提供转 2 让服务 申请。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本所可以暂停提供转让服 务。相关情形消除后,本所可以视情况恢复提供转让服务: (一) 资管计划出现重大异常情况; (二) 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规定; (三) 本所认定 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本所可以终止提供转让服 务: (一) 资管计划存续期届满且未展期; (二) 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合同约定提前 终止; (三) 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 规定; (四) 本所认定 其他情形。 第三章 转让服务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 ,份额转让限于其客户之 间。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 作为管理人 ,份额转让限于其委托 证券公司客户之间。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和相应系 统,确保参与转让 客户、单个客户 参与金额和单只资管计划持 3 有人数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 十五条 客户首次参与转让前,证券公司应当进行产品介绍 和风险揭示,并履行资管计划合同和资管计划风险揭示书签署职 责,未签署 客户不得参与。 十六条 参与转让 客户应当持有深市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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