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云科技大学日间部学生议会组织章程.docVIP

清云科技大学日间部学生议会组织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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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雲科技大學日間部學生議會組織章程 97.01.09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制定 97.11.20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制定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章程依「清雲科技大學日間部學生自治會組織規程」制訂。 第二條 議會組成 學生議會由學生議員(以下簡稱議員)組成,議員選舉以學系為選區,由學生會行政部門下轄之選舉委員會統籌辦理,並委託各系系學會以公開選舉方式產生,議員名額依各系學生數多寡適時調整。以每系560人選出1名為原則,不足560人以1名計算。學生人數560人以上,但未滿1120人則選出2名,1120人以上則選出3名。 上列學生人數,僅計算繳納學生活動費之日四技、日二技等學制,並以每學年度上學期提報技專校院校務基本資料庫之學生人數為準。 第三條 經費來源 一、學生議會經費,由議長核定概算後,經學生議會秘書處送交學生會行政部門總務部,併入學生會總預算案,送交學生議會同意通過;決算時亦同。 二、申請學校補助。 三、申請校外單位補助。 第四條 議員資格 依據本校學生自治組織選舉罷免法第十六條訂定之。 第五條 學生議員出席會議 一、議員應於每次開會期間親自出席。 二、議員出席次數少於三次以上,得由議員提案送交紀律委員會,取消議員資格,缺額由後備遞之。 三、議會各項會議議員應到人數(扣除請公假、病假、停權)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決,除特別規定者外,以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否則為否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議會進行施政報告及質詢議程時,會議不因出席未過半數而延會。 第八條 正副議長之選舉及罷免: 一、所有議員皆可登記為議長、副議長候選人或為選舉人,議長、副議長任期一年,不得連任,由學生議員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之。 二、議長、副議長之選舉以有效票中得票數高者當選(需達議員人數半數以上),如最高票數有相同者,則針對得票數最高者再次選舉。 三、議長、副議長之罷免案需有學生議員總額四分之一之連署並載明理由,向學生議會秘書處提出。 四、前項罷免案如於會期外提出,則於罷免案提出<通過>後七日內召開臨時會選舉投票;如於常會召開期間則列入常會優先議程舉行投票。 五、罷免案於表決前應給予當事人適當之答辯機會。 六、罷免案應由學生議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經出席之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成立之。 七、本條中之選舉罷免法應由學生議員組成臨時委員會監督執行。 第九條 正副議長出缺之補改選: 議長、副議長因被免職、彈劾、辭職而出缺時,如於會期之外發生,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臨時會補選之;如遇常會召開則列入常會優先議程補選之。 第十條 會議之主席: 一、學生議會大會以議長為主席。 二、議長因故不能出席時,以副議長為主席;議長、副議長均因故不能出席且未指定代理主席時,由出席之學生議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三、議會各委員會議,由各委員會召集委員擔任主席,召集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出席議員互推一人代理。 (會議之種類) 議會開會可分為以下幾種:會委員會議 臨時會 (會議之會期) 議會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大會每會次,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應學生會會長之請求或由議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但不得超過四日。議會經學生會會長或議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之請求時,議長應於十日內召開臨時大會,其會期包括例假或因故停會在內,不得超過五日。之會議程序,除本規程及議會議事規則規定者外,依內政部會議規範之規定。 (會議之召集) 議會定期大會開會,由議長召集之。議會各委員會議,由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召集之。 一、學生議會大會須有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二、前項學生議員總額之計算基礎應扣除法令解職或辭職者。 三、有特殊情況則另訂之。 第十五條 議會之臨時會: 一、召集臨時會時以特定事項為限。 二、會議秘書處應於開會前二日通知。 第十六條 議事規則: 學生議會議事規則參照宋偉民教授編著「重編會議規範」。 第十七條 議場秩序之維持: 一、學生議會大會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之行為者,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之,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交付懲戒,懲戒方式可為:口頭道歉、書面道歉、申誡、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二、前項懲戒,由學生議會紀律委員會審議後,提交大會決議後,由主席宣告之;若學生議會程序紀律委員會尚未成立,則不須審議,直接交學生議會議決,由主席宣告之。 第十八條 質詢權之行使: 一、學生議會聽取學生會會長之會務報告及要求行政部門相關人員出席議會備詢,依學生議會議事規則行之。 二、學生議會對本會推選之各項會議學生議員代表有質詢權。 第十九條 糾正、彈劾權之行使: 學生議會可對不法或失職之正副會長、幹部有糾正權及彈劾權之提案,相關程序另定之。 第二十條 議案審查期限: 一、行政部門及學生議員之提案應於學生議會開會前七日內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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