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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国家法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本土化.pdf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0年第4期 清代 国家法在西南少数 民族地区的本土化 佴 澎 (云南财经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650221) 摘 要:清代,无论是管辖、法律渊源还是程序,国家法都根据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发生了变迁。国家法在西 南少数 民族地区本土化的原因,在于少数民族地区特殊环境下形成的深厚法律文化;西南少数 民族对国家法进行了本土 化改造;国家法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主要作用于宏观秩序的确立,微观秩序的构建则更依赖于民间法。清代统治者在治 理西南地区的实践中正确地实现了国家法的本土化,实现了这一地区的稳定与和谐。 关键词:法律移植;清代;西南少数民族;国家法;民间法 中图分类号 :D691.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0681(2010)04一Ol18—04 作者简介:佴澎 (1972一),男,云南建水人,法学博士,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少数 民族法制史。 有清一代 ,中央王朝 积极 在 西南少数 民族地 应于各寨 之 中,用其 头人立 为寨 长 ,一 峒之 中, 区推行 国家法 ,这是法 的统 一性 和普适 性 的必然 取头人所信服者立 为峒长 ,使各约束寨长 而统 于 要求 。但 由于西南少数 民族地 区特殊 的地理和历 县令 。众苗有事 ,则寨长处分 而 息之 ,寨长所不 史环境 ,国家法 无论是在 管辖 、法律渊 源还是程 能息者告之峒长 ;峒长所不能息者告之县令 ” [2] 序方面 ,都根据这一地 区的实 际情况进 行 了变通 , (PI56)。清代康熙 以来 的改土归流 中 ,这些地 区 以真正 实现 法作 为社 会 调 整 器 的衡 平 功 能 。清 王 的基层社会 管理者仍 由各 民族 头人 出任 ,国家认 朝在西南少数 民族地 区推行 国家法 的过程 ,就是 可他们 在一 定范 围 内的纠纷 管辖权 。 一 个 国家 法 汲 取 西 南 少 数 民族 地 区法 律 文 化 营养 清王朝通过建 立层级制 的体系 ,将 管辖权 在 的本土化 的过程 。 西南少 数 民族 地 区本土 化 。 一 、 管辖本 土化 (二 ) 实践认 可 清朝 的国家法 的管辖在 西南 d-数 民族地 区从 清政府 官员 在 实践 中认可西南少数 民族地 区 立法到司法都进行 了本土化 。 民间法 的管辖 权 。 (一 ) 立法认 可 中国封建王朝对死刑有着严格 的控制和管理 , 清王 朝通 过 大 量 的立 法 对 西 南 少 数 民族 民间 清王朝对死刑案件 的受理 、审判 、复核 、核准都 法 的管辖 权予 以认 可 。 有着严格 的程序 ,由不 同的机构行使 管辖权 ,且 康熙 四年 (1665年)七 月十一 日,贵州 总督 最终决定权在皇帝手 中。但在西南少数 民族地 区, 杨茂 勋 上 疏 ,提 出对 于 贵 州 各 民族 相 互 的 纠 纷 中央王朝在相 当程度上认 可其 民间法对 处死本 民 “止须照 旧例令该管头 目讲 明曲直 ,或愿抵命 ,或 族 中触犯 民间法 的社会主体死刑 的管辖权 。在苗 愿赔偿 牛羊 、人 口,处置输服 ,申报存案 ” [1], 族议 榔 中有对 藏盗 、窝 匪者 的处置 办法 : “罪 大 恶 要求 由西南少 数 民族 地 区的 民间法 管辖 此 类 纠 纷 。 极 的,我们就 杀他 的身 ,要 他 的命 ”。议 榔词 中 乾隆七年 (1742年 ),湖广总督孙嘉淦提 出 “治苗 有 : “议榔不准开人家 ,不准开人家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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