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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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法律制度 (公元1644-1840年) 本章提要   清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王朝,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并建立了对全中国统治的王朝。清代法制在法典体例和基本精神方面都因袭明代法制,但由于所处的具体历史环境和民族传统差异,而有着鲜明的时代特色和民族特色。清代的法律制度,以鸦片战争为界,体现为两个不同的阶段,鸦片战争前的法制属于封建法制,鸦片战争后的法制,由于变法修律,中国的法制走向了近代化的道路。本章仅介绍鸦片战争前的清代法律制度。 重点问题   1、《大清律例》的特点。   2、清代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立法。   3、清代的“文字狱”和实行“文字狱”的原因。   4、清律对旗人特权的法律保护。   5、清代司法机构的特点。   6、清代的秋审、朝审制度。 清代的立法概况 一、清代立法思想 二、清代的主要立法 一、清代立法思想   清入关前已经历了由原始社会末期到封建社会初期的几个发展阶段。社会关系的急剧变化,推动了立法的发展。其统治者的法律思想,最具代表性的是皇太极在吸收汉族法律文化的基础上,确立的“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和立法原则。“参汉”就是引进或借用汉族(明代)法制,“酌金”就是适当记录整理提炼后金原有的习惯法及旧法令,二者合起来就是要向先进的汉族政权的法制靠扰。   1644年,清人入关之初,面对着前所未有的广阔疆域及众多的人口,面对着汉族地区远比关外原有治区更为发达的文化和复杂的社会生活,其原有法律制度远不适应新的统治需要。在此情况下,清统治者确立了“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就是详细推导演绎或借鉴《大明律》,并以《大明律》为蓝本;“参以国制”就是适当参考保留入关前的旧有典章制度。 清代的主要立法 (一)《大清律例》   顺治二年(公元1645年),清廷即设置律例馆,负责修律。三年初,律成,名曰《大清律解集附例》,次年三月正式颁行。至雍正三年(1725年)制定《大清律集解》,并于雍正五年颁行。至此清律基本定型。乾隆初年,进一步对律例逐条进行考订,乾隆五年(1740年),以《大清律例》之名“刊布中外,永远遵守”。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   乾隆十一年间(1746年)规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至此,按期修例形成定制。律例合编的法典体例,使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有机的结合起来,更为有效全面地发挥封建法律的作用。 (二)《大清会典》的制定   《大清会典》是清代行政立法的总汇。它始于康熙时期。在康熙朝以后,雍正、乾隆、嘉庆和光绪朝均在前朝会典的基础上,结合本朝国家机构的发展变化,分别制定出《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和《光绪会典》。这些会典,后人统称为《大清会典》或“五朝会典”。   《大清会典》循“以官举职,以职举政”的思路,详细记述了有清一代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权范围以及办事规程。在每一机关之下,开列该机构的建制、官员职数、品秩、职掌、权限,并考虑其历史沿革,记载历年重要事例。因此,《大清会典》不仅是清代的行政法规大全,也是集历代封建王朝行政立法之大成,成为我国封建时代最为完备的行政法典。 (三)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专门法规   清朝是我国封建时代疆域最为辽阔、人口众多的多民族的国家。为了加强中央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和管理,清朝廷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与当地经济文化水平和风俗习惯相适应的单行法规,如适用于蒙古族、藏族等西北地区少数民族的《理藩院则例》,还有处理西藏事务的重要章程《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新治藏政策大纲十九条》等;有适用于青海地区少数民族的《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青海禁约十二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以及适用于苗疆地区的各种条例、禁约和章程等 清律的内容及其特点 一、刑事立法 二、民事经济立法的发展 三、维护旗人特权和满族统治 四、维护统一,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有效的法律控制 刑事立法 清朝的法律制度无论是在基本精神、总体风格上,还是在核心内容、主要制度上,都是唐、宋特别是明朝法律精神、法律制度的直接延续。在巩固中央集权的专制体制,维护封建皇帝的绝对权威方面,清律即直接承袭了明朝的制度,把维护皇权作为法律的核心。 (一)重刑严罚“反逆”罪   清律承袭明律的规定,加重对“十恶”重罪特别是对“谋反”、“谋大逆”等侵犯皇权的犯罪的惩罚。   并且清代还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诸如“上书奏事犯讳”、“奏疏不当”等,经常被加上“殊属丧心病狂”、“妄议朝政”等罪名,按反逆重罪处罚。 (二)沿用“奸党”罪条   《大清律例》除全部援用《大明律集解附例》中奸党罪的条款外,还从加强皇权削弱各旗主势力出发,严禁内外官交结。 (三)以思想言辞定罪,大兴“文字狱”,实行思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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