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研究——以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近代化为视角.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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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研究——以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近代化为视角.doc

尤志安著:《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研究——以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近代化为视角》,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 P99 三、《刑事诉讼律草案》的制定及其历史意义 (一)《刑事诉讼律草案》的制定与基本内容 《刑事民事诉讼法》既未颁行,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又过于简略,不足以资适用,关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实有编 P100 订正式法典之需要。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自光绪三十三年十月开馆办事后,以该馆有起草民事诉讼律、刑事诉讼律之专责,同时,《钦定逐年筹备事宜清单》有限定宣统五年颁布该二律之明文,乃督上(商)总纂、纂修、协修各员,分别从事编纂,于宣统二年十月拟定《民事诉讼律》和《刑事诉讼律草案》,请上下宪政编查馆考核。未及颁行,清政府即告灭亡。 《刑事诉讼律草案》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刑事诉讼法典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一方面总结《法院编制法》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规定的刑事诉讼制度,另一方面移植日本《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本法共6编,514条。基本章目是:第一编,总则。分三章:第一章,审判衙门。分四节:(一)事务管辖;(二)土地管辖;(三)管辖指定及移转;(四)审判衙门职员之回避拒却及引避。第二章,当事人。分两节:(一)原告官;(二)被告人、辩护人及辅佐人。第三章,诉讼行为。分十节:(一)被告人之讯问;(二)被告人之传唤、拘摄及羁押;(三)检证、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扣押及保管;(四)证言;(五)鉴定及通译;(六)急速处分;(七)文件;(八)送达;(九)期间;(十)裁判。第二编,第一审。分两章:第一章,公诉。分四节:(一)通则;(二)侦查处分;(三)预审处分;(四)提起公诉。第二章,公判。第三编,上诉。分四章:第一章,通则;第二章,控告;第三章,上告;第四章,抗告。第四编,再理。分三章:第一章,再诉;第二章,再审;第三章,非常上告。第五编,特别诉讼程序。分两章:第一章,大理院特别权限之诉讼程序;第二章,感化教育 《刑事诉讼律草案》完全是一部近代化的刑事诉讼法典草案,吸收了近代各国普遍实行的刑事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其基本内容是: 1.第一编,总则。该编分三章:审判衙门、当事人和诉讼行为。根据草案说明,该编实际上是关于诉讼主体和诉讼行为的规定。下面分别说明: (1)关于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分为审判衙门和当事人两部分。关于审判衙门,主要规定了管辖制度和回避制度。管辖制度主要包括事务管辖(包括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的管辖范围)、土地管辖、管辖指定及移转;回避制度主要包括审判厅职员的回避、拒却及引避。 ①关于当事人。主要规定了原告官和被告人、辩护人及辅佐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关于原告官,规定刑事原告之职务由检察官执行,其负有侦查处分、预审处分、提起公诉及实行公诉之职责。同时也规定了检察官的回避制度。警视官、巡官、巡长、宪兵将校军士,为检察官之辅佐,听其指挥,亦为司法警察官,有实施侦查犯罪之权。巡警、宪兵卒,为检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辅助,受其命令,为司法警察吏,实施侦查犯罪。上述规定表达了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原告官同被告人一样,也属于当事人,与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地位,贯彻了控辩双方对等的原则;二是由检察官指挥侦查,实行了检警一体化的侦诉模式。 ②关于被告人。草案规定,其兼指侦查或预审中之嫌疑人而 言。被告人,除本律及其他法令需用代理人外,应以本人为被告人。被告人于提起公诉后得随时选任辩护人。辩护人选任律师充之,但非律师而经审判衙门许可者,亦得选人为辩护人。辩护人数,每被告一人,不得过二人。辩护人诉讼权利有:查验证据物及阅视或抄录文书;接见被监禁之被告人并互通书信;实施被告所应为之诉讼行为,但不得与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夫之意思相反;为被告人之利益得声明上诉,但被告人明示反对之意思者不在此限。被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夫于提起公诉后,得随时为辅佐人,独立实施被告人所得为之诉讼行为。 (2)关于诉讼行为。本编规定的诉讼行为,是指侦查、预审、第一审和上诉程序通用的诉讼行为,包括被告人之讯问,被告人之传唤、拘摄及羁押,检证、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扣押及保管,证言,鉴定及通译,急速处分,文件,送达,期间和裁判等。 ①关于被告人之讯问。讯问被告人,应先讯其姓名、住址、年龄、职业,以证验其人有无错误,被告人若无错误,再讯其被告案件有无陈述,并予以机会令被告人陈述有利之事宜。讯问被告人,禁用威吓及诈罔之言。 ②关于被告人之传唤、拘摄及羁押。侦查中传唤被告人,由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行之,预审中由地方检察长、预审检察官获受命检察官行之,起诉后由审判长或受命推事行之。被告人因传唤到场者,应速讯问,不得逾于二十四小时。被告人既经传唤,得再送传票,或发拘票拘摄。被告人于有下列情形,可直接拘摄:无一定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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