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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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doc

《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灾害应急救助是指从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到灾情基本稳定期间,各级民政部门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和对灾民实施紧急救助的相关工作。为进一步规范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灾情管理 发生突发性灾害后,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及时收集和掌握灾情,逐级或越级上报灾情,为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提供依据。 (一)县级民政部门:应按规定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按报表》,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 因灾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在10人以上(含10人),其他方面造成严重损失或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可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二)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灾情报告后的2小时之间,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政部门报告。 (三)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民政部门灾情报告后的2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当出现重大灾害或民政部启动应急响应时,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区省级民政部门应于每日15时前上报前24小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当民政部进入三级响应时,灾区省级民政部门每4小时需要向民政部报告必威体育精装版灾情;当民政部进入二级和一级响应时,灾区省级民政部门每2小时需要向民政部上报必威体育精装版灾情。 (四)民政部:在接到省级民政部门灾情报告的2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的申核、汇总工作,编发《重要灾情》,向国务院报告并送有关部门。必要时编发《中国灾情信息》,向国际社会通报情况。 二、灾害应急响应 突发性灾害发生后,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灾害发展态势和程序,及时启动本级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助措施,确保24小时内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到位。 (一)县级民政部门 1.根据灾情,及时启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生命安全; 3.确保灾民基本生活: (1)通过投亲靠友、借住公房和调运及搭建账篷(包括简易棚)等方式确保被转移群众有临时住所;(2)为灾民提供方便食品、粮食等,保证灾民有饭吃;(3)为缺少衣被的灾民提供衣被,保障灾民的取暖;(4)保证灾民有干净的饮用水;(5)保证有伤病的灾民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 4.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救灾需救:在24小时内,县级民政部门需要报告灾害基本情况(受灾区域、受灾人员、死亡人员、失踪人员、伤病人员、需要转移安置人员等)、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应急资金拨付情况、救灾物资调运和发放情况等),以及请求上级支持的意见(救灾应急资金、物资等)。 5.救灾应急资金的使用和报告:县级应在5日内将上级拨付的救灾应急资金落实到灾民手中,并在10日内以文件形式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救灾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地(市)级民政部门 1.根据灾情,及时启动本级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并督促和检查县级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的实施; 2.及时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了解灾情和指导县级民政部门救灾工作的开展; 3.根据灾情和救灾需要,及时向灾区拨付本级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妥善安置灾民,确保灾民基本生活; 4.及时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救灾需求:在48小时内,地(市)级民政部门汇总并报告本区域的灾害情况(受灾区域、受灾人员、死亡人员、失踪人员、伤病人员、需要转移安置人员等)、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救灾应急资金拨付情况、救灾物资调运和发放情况等),以及提出上级支持的请求(救灾应急资金、物资等); 5.应急救灾资金的使用和报告:地(市)级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在5日内将上级已经拨付的救灾应急资金拨付到县级,并在10日以文件形式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应急救灾资金的分配情况。 (三)省级民政部门 1.根据灾情,及时启动本级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并督促和检查地(市)级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的实施; 2.根据灾情,及时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了解灾情和指导地(市)民政部门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及时向灾区拨付本级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妥善安置灾民,确保灾民基本生活。 4.灾情严重,地方政府救灾投入难以解决灾区困难时,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可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灾害发生背景、灾区损失情况、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数量,以及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的理由和数量。 5.救灾应急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到财政部、民政部拨款文件后,由省级民政部门制定拨款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由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应在5月内从省级下达到地级(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地方,应在10日内将救灾应急资金从省级下达到县级)。省级民政部门要在文件下达后及时向民政部报告,并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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