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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精装版精品)婚姻法案例分析.ppt
案例分析 小娟共同承担。小娟不同意,认为林强经营的公司所得并没有用于家 庭生活,其债务应属个人债务。同时,她也提出自己为了生活所负的3 万元债务也应由林强承担。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法院是否应准许他们离婚?为什么? (2)以上涉及到的财产和债务性质如何?应如何处理? 答案: (1)法院应准许他们离婚。因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因夫妻感情 和分居满2年是离婚的法定理由。 (2)以上财产,林强姐姐赠与的房子是林强的个人财产,归其所 有;小娟单位支付的买断工龄款为小娟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以上 债务,林强公司所欠的40多万元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林强用其自己 财产清偿;小娟所借的3万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夫妻共同财产 偿还。 二、案例分析题 张某(1966年5月生)与王某(1967年1月生)是同村村民,1989年2月二人确立恋爱关系,第二年10月1日举行婚礼并宴请亲朋好友,但未履行结婚登记。之后王某与张某便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王某于1992年生育一女孩。至1999年.张某和王某共同盖了5间瓦房,并置备了手扶拖拉机一辆及一些家用电器。 张某和王某共同生活初期感情很好.张某在外跑运输,王某则在家里种植家里的农田,二人家中生活条件比同村多数村民要好。1999年,张某在县城找到一份专为某公司运输货物的稳定的工作,经与王某商量,张某在县城租了—套房子准备长期干下去。2000年春,张某在城里认识了个体户刘某,两人逐渐产生感情,自2000年底起,张某和刘某开始同居生活,刘某于2001年IO月生下一子,周围的人都以为他们是夫妻。 2001年春节期间,王某听同村在县城工作的人提起张某和刘某的事,后到县城去调查发现确有其事.于是非常气愤.遂于2001年3月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张某与刘某的重婚罪并要求与张某离婚、分割共同财产。 王某还表示女儿由自己抚养,张某应每月给付女儿200元抚育费。 请按以下要求回答问题: 1、王某与张某是否构成事实婚姻?简述其理由。 2、张某与刘某的关系是否构成重婚?为什么?应如何处理? 3、对壬某要求与张某离婚及分割财产、抚养女儿的要求如何处理? 答案: l、王某和张某构成事实婚姻。因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髑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来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非法同后关系处理。本案中.王某和张某“结婚”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其结婚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且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因此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2、张某与刘某的关系构成重婚。因为张某与王某的关系已经构成事实婚姻,而其与刘某又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有一子.因此符合重婚的定义。应追究张某的重婚罪,至于是否追究刘某的重婚罪,要看刘某是否知道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如知道则应追究其重婚罪。反之,不追究。 3、法院应准予王某与张某离婚,同时应按婚姻法的要求分割财产,确定女儿的抚养人及抚养费。 三、案例分析 程君与陆艳于1980年结婚,1982年生育一子程大伟。夫妇两人感情一直不好。但为了儿子始终未提出离婚。2000年陆艳因身体原因辞去工作在家静养。2001年3月陆艳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一直靠儿子程大伟照顾。2003年程大伟大学二年级时需变纳学费5000元,母亲陆艳无能力承担,其父程君拒绝承担此费用。无奈,陆艳、程大伟将程君告上法庭,请求其支付程大伟大学学费5000元及陆艳的扶养费。 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支付程大伟50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2)支付陆艳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答案: (1)支付程大伟50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依司法解释,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程大伟已高中毕业正读大学二年级,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要求其父支付50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支付陆艳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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