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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宪法的发展历史 现代意义上的宪法首先在英国播下种 子,在美国开了花,在法国结的果,而后散布 于欧美各国以致世界各地。 ——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第一节 西方宪法的起源及发展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起源 (一)宪法产生的条件 历史、经济、文化、政治等条件 历史原因:欧洲近代史中形成的制约王权的政治传统——从不受限制的王权到限制王权 中国:《诗?小雅?北山》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路易十四:“我死之后,哪管洪水滔天” 科克:1610年的博纳姆医生案 “国王受法律的限制” 议会限制王权:征税权属于议会,非经议会批准,国王不得征税 经济原因:商品经济与自由、平等观念的发展 个人财产的保障;契约自由与个人平等、自由;摆脱政府权 力的控制 文化原因:西方社会固有的法治思想与古典自然法理论的传 播 “安提戈涅之怨” 自然法:国家权力必须服从理性、服从自然法、服从法律 17、18世纪的理性主义哲学:天赋人权、自然权利、社会契 约、权力分立与制衡 政治原因: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与民主制度的建立 (二)英国宪法 1.英国宪法是在不断限制王权的过程中产生的 2.从契约到宪政的前提:社会权力结构的相对平衡,允许社会利益的公开较量和渐进调整;严重失衡的权力结构将产生绝对服从和君主专制,绝对权力产生绝对腐败和滥用。 3.英国宪法的组成 1215年《大宪章》 1628年《权利请愿书》,1679年《人身保护法》 1689年《权利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 英国宪法的不彻底性和不成文性 大宪章(1215) 第一部限制王权的“权利法案”,至今仍然9条有效,持续800年的宪政成就。 国王失败,贵族胜利,但贵族没有取代王位,为什么?比较英国传统和日本明治维新 屡次反复,战争不断,最后确立议会至上和王权有限原则。 “国王高于任何人,但低于上帝和法律。”“法律造就了国王。”一旦发生冲突,国王服从法律。 御前扩大会议:司法裁判权和批准征税权高于国王,可使用剥夺国王土地和财产等制裁手段 大宪章:具体规定 第1条:教会自由 第2条:自由人的自由 第12、14条:国民同意税赋 第39条:监禁必须经过法律 第40条:不得出卖、剥夺或延误正义 第52条:财产或自由的剥夺必须经过法律正当程序 第61条:国王不得违宪 1689年《权利法案》共有13个条款,它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颁布法律或终止法律的效力,不得征收和支配税收,在和平时期不得招募和维持常备军;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议员有在议会期间自由发言的权利;议员的选举是自由的,国王不得干涉;不得另设宗教法院或特别法院;不得索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强课过分的罚款,不应滥施残酷的刑罚;应定期召开议会等等。 英国宪法发展的特点 英国宪法的形成经过了漫长的历史过程,从《大宪章》的 提出到《王位继承法》的通过,历时近五个世纪,逐步确立 了议会主权原则、分权原则、法治原则,具有鲜明的原生性 、连续性和继承性等特点 。 英国宪法的不彻底性和不成文性。 (三)美国宪法 1.美国宪法的诞生 《五月花公约》《独立宣言》《邦联公约》《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2.美国宪法的内容 3.美国宪法的思想渊源 美国立宪的基础:洛克与孟德斯鸠的自由主义理论。 1776年《独立宣言》,1779年《邦联条例》 1787年《美国宪法》:第一部成文宪法 有限政府原则、三权分立原则、联邦与州的分权原则、代议制政府原则 1776年《独立宣言》宣布不证自明的真理:人人生来平等,都有不可剥夺的权利: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 契约论思想:政府为了保障权利而存在;如果政府违背基本目的,企图绝对专制,可推翻置换。 邦联条例所设国家机构只有一个一院制的立法机构,由各州派2-7名代表组成,但各州只有一票表决权,表明各州是平等的。议会每年召开一次,权力非常有限。《邦联条例》没有创设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其行政机构是国会选出的一个13人委员会,在国会休会期间代表邦联政府进行工作,管辖范围:外事、财政、陆军、海军、邮政五个方面。而且,议会和行政部门对它极有限的权力均不得强制执行,即政府的职权完全依赖各州善意的支持。 《邦联条例》的主要缺点 没有授予国会以管理征税和贸易之权 未设置邦联行政首脑或司法长官 缺乏对于违抗邦联权力实行制裁的任何规定 1787年5月30日全体委员会庄严地通过了一项重大的决议,同意新政府由三个独立部门组成,行政、立法和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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