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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精装版精品)母婴保健法律制度.ppt
母 婴 保 健 法 律 制 度 第一节 概述 一、母婴保健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立法意义 二、母婴保健法的适用范围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母婴保健法的概念 母婴保健法是调整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泛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与其相配套实施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母婴保健法的立法意义 母婴保健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保护妇女儿童健康的法律,是宪法对妇女、儿童保护原则规定的具体化,是我国妇幼卫生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母婴保健法的调整对象 既包括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母婴保健服务的对象和当事人 母婴保健法的适用范围 母婴保健法保护的育龄妇女、孕产妇和新生儿 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婚前医学检查 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助产技术 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新生儿疾病筛查 第二节 婚前保健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 婚前卫生指导 婚前卫生咨询 婚前医学检查 二、婚前医学检查意见 婚前医学检查,发现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医师应当提出“建议不宜结婚”的医学意见。 结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建议不宜生育”的医学意见。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或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建议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 第三节 孕产期保健 一、孕产期保健内容 1.母婴保健指导 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一、孕产期保健内容 2.孕妇、产妇保健 为孕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 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 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 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一、孕产期保健内容 3.胎儿保健 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一、孕产期保健内容 4.新生儿保健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选、诊断治疗和监测;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婴儿的监护人应当保证婴儿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 二、医学指导与医学意见 对患者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三、产前诊断与终止妊娠 (一)产前诊断 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太能缺陷的物质的 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三、产前诊断与终止妊娠 (二)终止妊娠 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 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母婴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严禁对医学需要外的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母婴保健法规定,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六、医学技术鉴定 医学技术鉴定是指接受母婴保健服务的公民或者提供母婴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或医学技术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时所进行的技术鉴定 第四节 法律责任 法 律 责 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妇儿教研室 在我国为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 1994 年10月27日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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