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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判例在我国行政法上地位之我见.pdf

人民法院报/2007 年/9 月/7 日/第006 版 行政·执行 确立判例在我国行政法上地位之我见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周红 ■我国不承认判例在行政法中的法源地位 ■行政判例法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 ■权衡利弊,行政判例法的实施利大于弊 我国奉行的是较为严格的成文法传统,法官造法和遵循先例历来被视为普通法国家特有的东 西。在行政法领域,判例法也从未跻身法源之列。 一、行政判例探源 判例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基本法律形式。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判例法。在其行政法中, 判例也无例外的成了主要法源。但有趣的是,成文法占主导地位的大陆法系却是靠着法院的行政 判例来构建起其行政法大厦的。这以法国最为典型。难怪法国学者弗德尔作了一个有趣的假设: 如果我们设想立法者大笔一挥,取消全部民法条文,法国将无民法存在;如果他们取消全部刑法 条文,法国将无刑法存在;但是如果他们取消全部行政法条文,法国的行政法依然存在,因为行 政法的重要原则不在成文法中,而存在于判例之中。 我国古代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但判例作为法源,在我国有久远的历史:从西周“议 事以制”、秦“廷行事”、汉“决事比”,直至清朝这一漫长的封建时期,都存在大量判例,其中 当然不乏行政判例。 二、行政判例法的现实基础和法理基础 行政判例源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介入。法治国家,要求各种国家权力保持一种良性的关系, 行政权不能无限扩张,也不能消极退缩。但什么才是行政权正确的界限呢?行政事务的繁杂性、 专业性,已使权力机关对行政实施有效控制造成了障碍,故一种普遍的趋势是发挥司法对行政的 监督作用。而成文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矛盾,就必然使行政法给法官们留下一个广阔的空间, 由他们从具体个案中去发现、总结规律和原则,尽可能好的实现行政法的目的。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剧烈的变动中,我们更需要以法来保障、协调、促进各种 关系,尤其要使日益扩张的行政权的行使保持一个理性的限度。然而与行政成文法相伴随的必然 是其滞后、抽象和疏漏。面对错综复杂的行政案件,行政判例法恰恰适应了法制建设的现实需要, 而且,行政判例法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判例实际是一种经验,法律的客观性,必然会充分容纳 来自体现具有客观理性(一定意义上的自然理性)的经验理性。 仅有现实需要并不使行政判例法变得名正言顺。大陆法系国家习惯为某一制度的存在寻找法 理依据。行政判例法要在我国有一席之地,也必须有法理的支撑。那么,行政判例法有法理依据 吗?似乎没有。但“有权利就有救济”、“法官不得以无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审判”,这些古老的法 谚为行政判例法提供了默示的法理依据。 三、行政判例法利弊谈 我国是否应当借鉴和引用国外的行政判例法,关键是对行政判例法的价值评判。 反对者认为,判例法是普通法系国家的东西,我国历来无行政判例法。推行行政判例法会导 致判例膨胀、卷帙浩繁,大众若不依靠法律专业人士根本无法了解。判例法中的判例与以后发生 的案件是否类似很难判断,且旧的判例会难以适应新的情况,会与新法冲突。另外,判例法实际 赋予了法官立法权,会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以例破法,从而步中国古代人治的后尘。 诚然,上述反对意见不无道理。但是笔者认为,在我国实施行政判例法,利大于弊。我国古 第1 页 共2 页 代其实是有判例法的,两大法系逐步靠拢也是不争的事实。实际上,当法官可以在一个或数个最 高法院判决中找到似乎与他面前的案件判决有关的规则时,他将遵循该规则,这在德国、英国和 法国都一样。以我国无判例法传统而否认行政判例法,显然是不科学的。即使中国没有判例法, 也可以移植、创新。判例繁多、民众知法用法困难的问题,是确实存在的,但随着社会进步、分 工精细化,精英和大众的矛盾是无可避免的。至于判例法适用及与新法的冲突,则有赖于法官素 质的提高和相关立法司法技术来解决,这并非判例法本身的缺陷。 事实上,行政判例直接源于社会生活,能适应社会变化,有补救成文法抽象、疏漏的价值。 遵循先例,也有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回避判决被推翻、协调司法、有助司法公正的作用。若我 国能确立判例法的地位,则不会发生王海打假案中两次裁决不同的情况,从而保证了司法权威。 另外,行政判例法还可实现个案公正、降低立法成本、引进法的基本原则。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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