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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精装版精品)清军入台前后的法律制度.doc
清军入台前后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清朝 台湾 法律制度 郑成功 特殊法
文章内容摘要:本文就清军入台之后在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及贸易法律四方面予以归纳总结,就台湾回归清朝中央政府统治后的法律变迁予以阐述,并对其原因进行分析。通过这些说明台湾的法律制度在清朝的大概情况及其反映出来的清政府的特别法律之对待,以及不当之法等所导致之部分历史性遗憾。最终并就祖国统一台湾之问题及法律制度的统一的关系予以简单阐述。
Key words:Qing Dynasty Taiwan law system Zhengchenggong Special law
Abstract: This article is about the criminal law,civil law,administrational law,and commercial law after center government army trooped into Taiwan,including the changes of law in Taiwan by center government in Qing Dynasty,and also analyses the reasons why the center government changes the attitude toward Taiwan and some provinces near Taiwan. General situation is discussed and special laws are made according to the special situation of Taiwan. However there were some laws were not suitable, which leaded to some historical pities. In the end, the relation between unity center government and the law system is discussed.
台湾自古即是我国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台湾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在元朝以来,特别是清军入台之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当然这种发展是相对清朝以前而言的。必须承认,即使在清朝,由于多方面的历史和人为因素,台湾的法律制度也是比较散乱的,是不完备的。当然这种不完备也反映出清政府在处理海疆的一些特别问题上,尚缺乏经验,但是由于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中央统治者在历史的沉埃之中也多少认识到搞好边疆问题和民族问题的重要性。值得一提的,清初统治者在巩固和治理东北及西北边疆时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在处理少数民族问题上也制定数部法律,当然这些法律中有很多是针对少数民族特点的,侧面也反映了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和边疆问题的重视。
背景:(一)自康熙二十三年施琅入台后,当地土著法制疏松的局面已不存在继续的条件了。清军入台前,郑氏家族在台湾的统治范围也是很有限的,仅限于台湾西南部以及沿海的零星点状分布区内,虽也施行了一定的法令,但涉及面有限,而且很不规范,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其在台的统治。
(二)郑氏集团降清后,清朝高层就是否留有台湾竟然发生了分歧,一方认为台湾是化外之地,不毛之地,不值得派兵留用;而施琅则上书康熙帝,言明台湾的重要经济地位和丰富的物产,特别值得赞扬是,施琅作为一名带兵将领,有着丰富的作战经验和长远的战略眼光,指明了台湾的重要军事地位,而且并未附合朝中弃台的势力,应当说施琅在维护祖国统一的历史上是有巨大功劳的。同时康熙帝能够听取施琅的进谏,也说明了其宽广的胸怀和异同常人的远见卓识。也不能否认,康熙帝统治开始在处理边疆少数民族问题时即采取了一种俯视的态度,且于言语之中时常充溢不雅之间,上至皇帝上谕,下至普通官员谈话,皆不饰之。这就表明了清朝统治者在制定其对台湾的法律制度上存在一定妄自尊大的态度和偏见。当然由于这种不良的心理状态及反映在法律上之后,也多少激起了一定的地方矛盾,而且由于“天朝上国”观念的激发,闭关政策也应用于台湾,这是现今无法想象的。正是在这些分歧和矛盾中,也是清朝在台湾的一些法律制度具有了矛盾性。
台湾被清朝统一后,中央政府的法律制度也应在台湾施行,而且根据台湾的特殊状况,清政府还颁布了一些特别法令,而且跨度几近整个清朝。由于台湾的地理位置和所处时代,使其法制具有较以前所不具有的多样性。以下就辟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海外贸易法、军事法和当地习惯法等方法进行讨论。
刑法方面。康熙二十三年,即1684年,在施琅《陈台湾弃留利害疏》前后,中央政府也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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