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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精装版精品)渔政行政复议与诉讼.ppt
第十四章 渔业行政复议与诉讼 1、渔业行政复议是指管理相对人不服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该行政管理主体的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 2、渔业行政诉讼是指管理相对人对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对渔业行政复议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保障其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各种活动。 3、产生渔业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原因 (1)由于涉及违法案件量多面广,情况复杂,而且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素质水平、法律意识存在着差异,执法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违法及不正当行政行为。 (2)由于渔业执法中的许多具体行政行为,尤其是渔业行政处罚和渔业行政强制措施直接影响到相对人的权益,因此相对人也不可能完全服从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决定,即使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合理的,相对人也会在法律意识及切身利益等因素的支配下,作出错误的认识和判断而表示不服,这就必然产生行政争议。 4、解决争议 《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节 渔业行政复议 实行渔业行政复议制度的好处: (1)对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减少争议的发生。 (2)有利于发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系统内部的监督作用,可及时发现渔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导致争议的主要矛盾,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改进与提高渔业执法水平。 (3)可以迅速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不必到法院提起诉讼,可大大减轻了人民法院的负担。 一、渔业行政复议的特点 1、提出渔业行政复议申请的,必须是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相对人,而不是原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的上一级主管机关主动提出的。 2、渔业行政复议是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内部监督活动,是上级机关对其下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行政行为的内部监督。 3、渔业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进行,是“准司法活动”,不是终局复议,如当事人对复议裁决不服,在规定时间内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渔业行政复议的机关是作出了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渔业行政主体的上级主管机关。 5、行政复议是渔业行政复议机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的一次性效力,而不适用于普通的人和事。 6、渔业行政复议的结果是由受理的渔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渔业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非法干预的原则。 只对法律和本行政机关首长负责。 当复议活动出现违法情况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2、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的原则。 合法性:指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行政法律规范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适当性:指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度和公正。 3、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调解:指由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或其他第三人主持同纠纷双方协商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常用方式。 而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行政活动。 4、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的原则 (1)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合法。 (2)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合法 尚未公布或虽已公布但尚未开始施行的,已经失效或被明令废止的,以及法律规定与上一层次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均不能作为审理的依据 。 (3)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合法。 5、复议机关应遵循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1)及时原则 (2)准确原则 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认定事实性质,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准确作出复议决定。 (3)便民原则 6、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此原则是保障国家行政管理的效能,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维护国家行政权应有的尊严所必须的。 但考虑到行政管理的复杂性,在某些情况下不停止执行会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或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行政复议条例》也规定了下列情况可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决停止执行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渔业行政复议程序 渔业行政复议程序是指渔业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解决渔业行政纠纷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和步骤。是保证渔业行政复议活动合法、高效的重要制度。 (一)复议申请 根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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