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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社会变迁与民事诉讼率研究 民事诉讼率反映的是单位人口中每年所发生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该指标可以在扣除人口因素影响的前提下衡量民事诉讼的规模、人们实际求助于法院的纠纷数量以及法院工作的业绩和负担等方面的程度和状态。运用该指标来衡量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民事诉讼活动,出现两个需要解释的问题:一是在各国现代化(工业化)的进程中,普遍存在一种现象或趋势,就是法律的作用越来越大,诉讼率越来越高;二是不同的国家之间,尤其是那些文化历史传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比较接近的国家之间,民事诉讼率有时存在着非常显著的差异。 对于这两方面的问题,许多学者,尤其是国外学者,给予了广泛的关注,进行大量的研究,作出了不同的解释。其中比较有影响的解释有功能理论、文化理论和关系理论,除此之外还有很多不能归入这三种理论的观点和看法。这些不同的解释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又都存在一定的不足,单独从某一个角度出发,很难全面解释有关的现象。运用这些理论来解释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民事诉讼率的变化,一方面可以对这些理论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验证,另一方面也可以加深对我国诉讼法律实践的认识,为有关制度和政策的改革完善提供经验基础和智识支持。 一、民事诉讼率的含义和衡量作用 所谓民事诉讼率(civil litigation rate),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定人口所平均拥有的案件数量。这里所指“时期”的单位,通常是一年,但是人口数的单位则比较随意。 根据上述界定,民事诉讼率反映的是扣除人口因素影响后的民事案件(civil case,以下简称“案件”)数量。民事诉讼率可以用来统计衡量民事诉讼活动的规模,衡量人们实际求助于法院的纠纷数量,衡量法院工作的业绩和负担。 二、民事诉讼率解释的两个现实问题 民事诉讼率的解释问题不仅仅在理论上存在,而且也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在现代社会的具体环境中,这个问题在以下两个方面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首先,人们发现,在各国现代化(工业化)的进程中,普遍存在一种现象或趋势,就是法律的作用越来越强,诉讼率越来越高。 其次,人们还发现,不同国家之间的民事诉讼率存在一定差异,有时差异十分悬殊。 上述两个问题中,一个涉及民事诉讼率的历时变迁的解释问题,一个涉及不同地区民事诉讼率差异的解释问题,我们可以分别概括为民事诉讼率的变迁解释和民事诉讼率的差异解释。 一、功能理论 功能理论的解释基于三个基本的假定,首先,社会是一个依靠共同的文化和价值体系来维系的有机整体(organism),社会的每一个部分对于这种维系都承担着一定的任务,发挥着一定的功能(function)。 其次,在社会机体的各个构成部分中,法律的功能在于通过对习惯的“再制度化”形成明确的规则,通过规则的实施控制异常行为,解决社会纷争,确认和维护共同的价值体系,实现社会的秩序和安定。 最后,社会的变迁,包括现代化的进程,必然伴随着社会的价值体系的变化,由此带来新的价值确认和秩序维护任务,法律的性质、内容及其功能也将随之发生变化。 功能理论比较成功地解释了民事诉讼率随着现代化的发展而提高的现象,但是对于不同国家之间的民事诉讼率差异的解释不能令人满意。 二、文化理论 文化理论主要用来解释不同国家之间民事诉讼率的差异。这种理论认为,在政治法律制度、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比较接近的国家之间,民事诉讼率的差异应当归因于不同的民族文化。但是,文化理论的解释也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厌讼(或者好讼)到底是文化的结果还是制度的结果?是传统习惯的因袭还是进行收益计算后的理性选择? 三、关系理论 一些学者研究提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对于纠纷解决方式具有重要影响,是解释诉讼率水平和变化的一个重要因素。美国学者格鲁克曼(M. Gluckman)提出,人们之间的关系可以划分为两类,即简单关系和复杂关系。实际生活中发生的实例则绝大多数都是相对立的两类关系的不同程度的混合。对于这种混合的程度,可以用布莱克(Donald JBlack)的“亲密性”或“关系距离”予以量化或者序列化:诉讼的量与关系距离成正比,和亲密性成反比。 三、关系理论 美国法社会学家马考利对商事纠纷解决中关系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表明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对于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具有一定影响,那么,关系现状及其变迁就是解释诉讼率变化的一个因素。但是,如何解释具有亲密关系或者长期合作关系的人们之间的互相争讼?对此存在两种解释。一种是核心关系与边缘关系理论的解释。另一种是关系具有流动性的解释。 四、其他解释理论 (一)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 这种解释内在地包含着经济学理论中的需求模型,其中纠纷解决机制是供给,纠纷的解决是需求。法院是纠纷解决的常见的供给者(在西方国家,传统上是主要的供给者),但是其他方式也可以提供诉讼的替代产品。在理论上,在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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