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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论文:域外纳税人诉讼制度比较与借鉴 摘要:纳税人诉讼制度起源于英国, 纳税人诉讼通过司法审查途径对公共资金支出行为进行监督,彰显了以私人权利制约公共权力的宪政理念。通过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基本状况, 比较探讨纳税人诉讼的现状及发展,对推进我国公共财政体制以及民主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纳税人;纳税人诉讼;比较研究 财政问题在我国正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如何有效监督政府的财政行为成为实务和理论界关心的热点问题。在许多国家,纳税人诉讼制度都是公民财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公民财政和宪法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的纳税人诉讼制度也正在寻找适合其生存的理论和现实土壤。对纳税人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可以为发挥公众在财政监督中的作用,增强宏观调控法的可诉性,推进我国公共财政体制以及民主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纳税人诉讼一般概括为以纳税人之身份请求禁止公共资金违法支出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它发轫于19世纪英国衡平法上的“相关人诉讼”,深受英国法律影响的美国先后通过司法判例、成文法等形式承认了纳税人诉讼。二战后,日本仿效当时美国的纳税人诉讼制度建立了与之类似的居民诉讼制度。我国自2006年的一起“蒋时林诉常宁市财政局违法购车案”,该案被称为我国纳税人诉讼第一案,引起了国内各界对纳税人诉讼的广泛关注。纳税人诉讼通过司法审查途径对公共资金支出行为进行监督,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控制,彰显了以私人权利制约公共权力的宪政理念。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纳税人诉讼制度 (一)英国纳税人诉讼制度 纳税人诉讼制度产生于英国,源于英国衡平法上的禁止令诉讼,禁止令诉讼起初是一种私法救济手段,后逐渐应用于保护公共利益的公法救济之诉。英国纳税人诉讼在发展之初运用并不普遍,鲜有原告胜诉的案件。1853年英国《地方自治法》的出台明确了纳税人诉讼制度的法律地位。其后,英国的法院开始普遍受理纳税人诉讼,纳税人诉讼案件大量涌现。英国在该时期形成了以检察总长为原告的纳税人诉讼制度。 1977年的gourietv.unionofpostofficeworkrs一案改变了私人纳税人不能直接提起禁止侵害公共利益之诉的原则。即在“检察总长拒绝给予个人起诉的权力或不合理的拖延给予许可的决定”的情况下,允许个人担任私人检察长的角色,申请法院对侵犯公共权利的行为发布禁止令。可以说,英国纳税人诉讼制度是一种混合程序,检察总长可以就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主动提起司法审查,或经纳税人申请启动诉讼程序;同时,检察总长也可赋予私人纳税人以自已的名义提起纳税人诉讼。此外,英国不仅承认纳税人起诉政府开支行为的权利和起诉资格,而且还赋予纳税人对涉及另一个纳税人的违背租税征收法律的行为提起纳税人诉讼的资格。英国的纳税人诉讼制度中,检察总长的作用贯穿了诉讼的发起、审理、判决的全过程。 (二)美国的纳税人诉讼制度 美国纳税人诉讼(taxpayers’suit或taxpayers’actions)产生于1847年,最早的案例来自1847年纽约市纳税人adriance v.city of newyork一案,纳税人诉讼却很快在其他州推展开来。在以后的判决中,如coltan v.hanchett案、foster v.coleman案、merrill v.plainfield案等,纳税人诉讼得到了越来越多法庭的认可。内战结束后,随着地方政府的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的角色扩展,纳税人诉讼逐渐增多,渐渐集中到公共债务筹集,公共合同的承包,公共特权和许可等领域。到了19世纪末,纳税人诉讼获得一个稳定的地位,纳税人已允许像对地方政府一样,可对州政府提起诉讼。的确,纳税人缴纳给州的财产可能比市政府的要少,他在州事务上的利益因此来说更小。但是,出于很多顾虑——如国家层次上外交和防御事务上灵活行政的需要——使州行为的审查更没有像当地政府事务的审查那样迫切。已经特别引人注目的是,这些纳税人的诉讼不仅仅针对公共资金的违法支出行为,同时也针对造成金钱损失的违法行为。到1965年,几乎所有的州都承认以州属县、市、镇以及其他地方公共团体为对象提起的纳税人诉讼,其中34个州明确承认以州为对象的纳税人诉讼。但对联邦政府的诉讼,却经历了一番错综复杂的艰难历程。直到1968年,flast v.cohen案终于敲开了通往联邦纳税人诉讼的大门,该案确认了联邦纳税人有资格对侵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建立国教条款的行为提起诉讼,并确立了著名的flast规则,即纳税人是否有资格提起诉讼需要建立两种逻辑关系:1、纳税人必须建立原告身份和所反对的法律之间的逻辑关系,只能在宪法特别规定的由国会行使的租税征收与使用的权限问题上主张其违宪;2、纳税人必须建立原告身份和违宪理由的逻辑关系。纳税人必须证明所诉法律在对征税和用税权力的规定上超出了宪法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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