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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和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1、法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这个阶段即已经形成对立阶段的私有制社会,它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经济基础所产生的上层建 筑,是阶级、阶级对立和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2、法经历了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产阶段法——社会主义法(其中,前三者属于剥削阶级类型)。 3、 社会主义法:必威体育精装版、最高、最后的法。 二、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基本意志) (二)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阶段性是法的基本属性,法还具有社会性。 法的一般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段意志的,经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所有旨在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段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三、法的形式 (一)法的渊源:国家制定和认可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是从法的制度、认可的具体来源上看法的形式的。 1、 宪法 2、 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版布的规范性文件。 3、 行政法规(具体名称有:条例、决定、决议、命令、指示等) 4、 地方性法规 5、 规章 6、 国际条约 (二)法的结构 1、 法律规范:假定、处理(最基本、最核心的部分)、制裁 按法律规范表现形式,可分为两种: 1) 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2) 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 2、 法的部门:我国法的部门主要有:宪汉、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民事诉论法、刑事诉讼法、组织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第二节 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一、法人制度 1、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备的一般条件:1)依法成立;2)不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资本主义民法将法人分为三类: 1) 公法人和私法人;前者由行政法调整,后者由民法和其他私法调整; 2)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3) 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3、《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两类: 1) 企业法人;2)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二、代理制度 1、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2、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2)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即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3)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意思表示;4)代理人在代理授权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代理人与 1 第三人确立的权利义务,均由被代理人承受,从而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确立了法律关系。 3、 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经济关系中常用);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三、所有权制度 1、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财产所有权。 所有权是由所有制决定的。所有制与所有权的客观经济基础,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式。 2、二者的区别:1)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属经济基础,所有权与所有制经济法律确认和调整后的法律形式,属上层建筑; 2)所有制存在于一切社会,是一种历史现象,所有权随社会形式不同而存在或消亡。 3、所有权形式包括: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 4、所有权的占有权:对财物的实际控制的权利; 2) 使用权:依据财物的性能和用途的运用、利用,以满足一定的经济需要的权利; 3) 收益权:从财物上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 4) 处分权:所有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处置其财产、决定其财产命运的权利。 处分权是所有权权能的核心。 5、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1) 具有绝对性:即所有权的实现,勿需以特定义务方的积极作为为条件; 2) 具有排他性; 3) 是一种完整、充分的物权。 6、所有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如收益、没收、收归国有等; 2)继受取得:如买卖、受赠、继承等。 四、债权制度 1、 债: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即债权和债务。(债权人:享有权利的人;债务人:负有义务的人) 2、 债权和所有权的区别 1) 主体:债的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而所有权主体则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2) 客体。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物。 3、 债的关系 1) 按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2) 按债的标的物的属性划分:特定物之债、种类物之债。 五、时效制度 1、民法的时效制度有两种:1)取得时效(占有时效);2)消灭时效(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消灭时效,未规定取得时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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