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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精装版精品)群体诉讼和公益诉讼.ppt
第十四章 群体诉讼和公益诉讼 第一节 群体诉讼 一、 群体诉讼的概念 在法院内部,有一种意见认为:“群体性诉讼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十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可分为人数确定的选定代表人的共同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集团诉讼两种形式。”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群体性诉讼案件,是指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三人以上或一方当事人为三人以上,基于同一事实的非共同诉讼案件;因同一事实或一方当事人的所有案件为一起。” 学者们也纷纷试着从不同的视角来探讨群体诉讼。 二、群体诉讼与共同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在探讨共同诉讼和群体诉讼的关系之前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群体诉讼是在共同诉讼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两者的目的和功能有许多共通之处,在两者的发展过程中又有一定的交叉和重合: 首先,共同诉讼的标的必须是同一种类或者是共同。群体诉讼往往也是众多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标的在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上具有共同性。 其次,从目的和功能看,两者都为了高效地解决人数众多的纠纷,节约时间和司法资源,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上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再次,群体诉讼采用专门的制度使纠纷更高效地解决,但是并不意味着完全不能依靠共同诉讼制度或者其他制度来解决。 同时,基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必要根据一些标准把群体诉讼和共同诉讼识别开来: (1)群体诉讼人数众多,全体成员不可能全部参加诉讼,故由群体代表人提起并完成诉讼,也不存在追加共同当事人的问题。共同诉讼的人数虽多,但有可能是全部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而且存在另行起诉和追加共同当事人的情况。 (2)群体诉讼多属于小额多数权利主张,起诉的当事人既保护自身的利益,同时客观上也是保护其他群体成员的利益。共同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共同诉讼人自身的利益。同时集团诉讼的判决效力对全体集团成员均有约束力。 (3)群体诉讼中的群体资格具有虚拟性。 四、我国与世界主要国家群体诉讼制度概述 随着世界各国的社会经济的发展,群体诉讼在各国基本上呈上升趋势。各国尤其是主要的发达国家在解决群体诉讼案件时都有自己独特的制度。比较典型的是美国的集团诉讼、德国的团体诉讼以及日本的选定当事人。1991年时,我国就是在参考了日本和英美的选定当事人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现行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的。 我国1991年确立的代表人制度存在着以下几个主要的问题和争议: (1)《民事诉讼法》第54条和55条确定的代表人制度的性质是共同诉讼还是群体诉讼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 (2)司法机关对于代表人制度的实施采取消极态度。 (3)就立法上设立的代表人制度本身也会带来难以避免的问题,如“搭便车”现象。 五、我国群体诉讼制度的完善 有的学者给予很高的评价:“我国《民事诉讼法》创立的代表人制度兼收并蓄了选定当事人制度和集团诉讼的长处,同时在内容上有所创新,避免了上述两种制度的缺陷,从而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解决群体性纠纷的代表人诉讼。” 也有研究者持批判的态度:“考察十年来的司法实践,代表人诉讼这种诉讼形式很少被援用,甚至有立法浪费之嫌。除去若干客观因素外,制度设计本身也值得我们反思。” 第二节 公益诉讼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和渊源 通说认为,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行为规范。 要理解公益诉讼就首先要考察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应当有两层含义:第一层为社会公共利益,即为社会全部或部分成员所享有的利益;第二层含义指的是国家利益。 早在罗马程式诉讼中,就有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之分。但引起广泛关注却是在20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由自有资本主义走向垄断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的兴起,高科技的迅速发展,人民的生产、生活日益社会化,社会环境问题、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等设计公共利益的纠纷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单位和个人在围绕公共利益产生的纠纷的基础上向法院提出诉讼,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也在维护自己的私人利益。 二、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公益诉讼概述 公益诉讼早在罗马法时代就产生,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很大。到了20世纪,英美国家尤其是美国的公益诉讼制度日趋完善和健全。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团体诉讼是处理公益诉讼的一种特别的救济方式,其中德国的团体诉讼最为成熟和普遍。 英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也可以被称为检举人起诉制度,只有法务长官能够代表公众提起诉讼以倡导公众权利,阻止公共性不正当行为。 美国公益诉讼制度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广泛赋予个人以公益执法权,公民被视为“私人检察官”在保护公益中扮演重要角色。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和展望 近年来,在民事领域,与公共利益有关的诉讼纷纷涌现,呈现出来的主要类型有: (1)平等权与反歧视案;(2)教育权案件; (3)环境保护案件;(4)消费者权利案件。 公益诉讼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公众,这就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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