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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精装版精品)股权转让中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ppt
四、跨境操作和反避税监管 (一)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 (三)非居民企业监管的特殊规定 (四)以前年度税收优惠的补缴问题 五、避税问题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五、避税问题的思考(续) 序号 具体因素 分析 1 who 外国企业;监管空白(国内+国外) 2 what 行为性质;转让\赠与\控制 3 when 纳税时间;特殊性税务处理 4 How [(全部)收入-(全部)成本]× 税率 讲座提纲 一、背景和综述 二、股权转让中企业和个人的所得税纳税义务 三、特殊性税务处理下的股权转让 四、跨境操作和反避税监管 五、避税问题的思考 张兰田律师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执业律师并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资格。 张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投资、上市和税法。 张律师曾经服务的主要客户包括百安居、休斯、松下、本田技研、三菱商事、庄臣、旭化成、卡朋罗兰等跨国公司,振华港机、天山水泥、牡丹江高科、沈阳合成、好当家等上市公司,甬金集团、连邦科技、阳光集团、华立集团、中锐控股、蜂星、天玑星等民营企业,中粮、第一财经、朵云轩等国有企业。 张律师长期从事股权投资、上市、企业兼并重组等项目的谈判、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起草合同、交易执行协调等全方位工作;全程主办的较重大的项目逾百,涉及金额五十亿元人民币以上。 在税法领域,张律师专注于资本运作中的税务问题和税收争议解决两方面法律服务。 股权转让中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讲座提纲 一、背景和综述 二、股权转让中企业和个人的所得税纳税义务 三、特殊性税务处理下的股权转让 四、跨境操作和反避税监管 五、避税问题的思考 一、背景和综述 (一)研究资本运作税务问题的必要性 1、问题的严重程度(上市前重组、平安、福建、土地增值税);2、问题的特点;3、主体的缺失 (二)我们的工作目标 1、知情权;2、选择权;3、降低风险和损失 (三)律师和会计师的区别 1、定性与定量;2、日常经营活动与企业重组;3、制定方案;4、合同安排;5、争议解决 (四)审慎工作,远离奇迹 (五)本次讲座的范围 股权、不包括投资和持有环节、不涉及上市公司、清算、资产转让。 二、股权转让中企业和个人的所得税纳税义务 (一)企业所得税 1、收入的含义 2、收益计算 3、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二)个人所得税 1、收益的计算 2、加强征管 3、接受赠股权 4、外国个人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股权 1、收入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2、收益计算 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国税函[2009]698号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3、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税种和文号 内容 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9]698号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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