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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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乙类公共建筑,附录C-2乙类建筑热工性能判定表或C-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输入输出报表、附录C-6设计建筑围护结构做法表、附录D空调系统节能判定表; (3)丙类公共建筑,附录C-5丙类建筑热工性能判定表、附录C-6设计建筑围护结构做法表; (4)所有公共建筑,建筑物冷、热负荷计算书; (5)所有公共建筑,空调、采暖水力平衡计算书; (6)有制冷设备的公共建筑,制冷机综合制冷性能系数计算书; (7)所有公共建筑,附录F 照明设计节能判定表。 12)扩展了对建筑给排水和电气节能设计的规定 ※ 建筑给排水的节能设计包括:建筑给水、建筑排水和生活热水。 ※ 电气节能设计包括:建筑能源监测与控制、电气照明节能、变配电系统节能和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利用及资源循环。 2009年版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有哪些新的内容?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张锡虎 2010年3月23日 新的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11—687—2009)将于近日发布,并自2010年7月1日实施。 现根据个人的了解体会,将新标准的主要新内容介绍如下: 1)为什么要重新编制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国家标准GB 50189—200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与北京市DBJ 01-621-200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同时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北京市标准与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是同步进行的。 北京市05标准的编制为什么如此紧迫?主要是为了配合2008年北京奥运工程,要求奥运工程设计,认真贯彻执行正在编制过程中的国家标准的基本要求,有效地控制能耗,体现绿色奥运精神。而随后可以通过实施过程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 因此,从2007年起,北京市即启动了05标准的修编,历时三年,对内容进行了全面的深化和扩展,力求将所提出的要求和数据,建立在有科学依据的基础上。 DBJ 11—687—2009《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下简称09标准)加强了对采暖空调系统节能设计要求,补充了对给排水系统和电气系统等方面的节能设计要求,完善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方法。除附有节能围护结构的典型构造示例和计算资料等内容外,还根据标准中的要求,调整或补充了若干节能设计判定文件格式。 2)增加了几条术语 从增加的几条术语,可以看出09标准对若干问题的深化和扩展。例如: (1)“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从控制制冷机本身的性能系数,扩展为控制全制冷过程的总体性能系数。 (2)“建筑物内区”:用以针对建筑物内的此种区域,提出在切实解决好需要全年供冷区域舒适度的基础上,尽量节约能源的措施。 (3)“净能量回收效率”:用以针对排风能量回收系统设计时,全面权衡和处理好收益和投入的关系。 3)将公共建筑划分为三类 05标准根据建筑物规模以及围护结构能耗占全年建筑总能耗的比例特征,将公共建筑划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类。 09标准又从乙类中,将单幢建筑面积小于300㎡的公共建筑, 单独划分为丙类。主要考虑此类建筑体形系数偏大、 窗墙面积比难以控制和总能耗较小等特殊情况,直接在节能指标的限定上,提出了便于操作的具体要求。 4)对建筑热工要求方面的修改 主要有下列三项: (1)外窗强调了实际可开启面积,以满足有效利用自然通风的要求; (2)明确和完善了朝向的定义; (3)增加了甲类公共建筑执行“窗墙面积比”和“屋顶透明部分面积比”的适度灵活性。 5)发热量较大房间的通风设计 (1)机电设备用房夏季室内计算温度不应低于室外通风计算温度,以便尽量采用通风消除室内余热; (2)厨房热加工间采用直流式空调的区域,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室外通风计算温度。 6)对排风热回收规定作了以下调整: ※ 房间冷/热末端设备加集中新风系统 05标准:最小新风量 ≥ 20000m3/h时,应设置集中排风系统,并至少有总新风量的40%设置热回收装置。 09标准:最小总新风量≥40000m3/h时,应至少有相当于总新风量25%的排风,设置集中排风系统,并进行排风热回收。 ※ 全空气变风量或定风量系统(非强制) 05标准:定风量系统总风量≥ 20000m3/h、最小新风比≥40%时,宜设置热回收装置; 09标准:① 全空气变风量和定风量系统,总新风量≥40000 m3/h,且采用将新风集中预处理后送至各空气处理机组方式,应进行排风热回收;② 全空气定风量系统风量≥10000m3/h、最小新风比≥50%时,可采用直流式空调系统,并应设置能量回收装置。 ※ 全空气直流式系统(强制,与05标准相同 ) ① 总风量3000-10000 m3/h,应至少有总风量的80%设置热回收装置; ② 总风量大于10000 m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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