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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上市前股权激励
一、概述
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
股权激励的模式通常有业绩股票、股票期权、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延期支付计划、经营者/员工持股、管理层/员工收购、帐面价值增值权等几种表现形式。其中第一至第八种为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股权激励模式,在这些激励模式中,激励对象所获收益受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而帐面价值增值权是与证券市场无关的股权激励模式,激励对象所获收益仅与公司的一项财务指标——每股净资产值有关,而与股价无关。
二、法律规定
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已出台了多部文件予以规范,但关于未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我国目前并无专门法律规定,仅是在《公司法》第143条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但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并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也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由于《公司法》强制要求用于奖励公司职工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所以对于定位于对企业高管进行中长期激励的股权激励意义不大。中国证监会目前对拟上市企业的上市前股权激励的基本态度:基于对公司股权稳定性的考虑(尤其是要求发行人应当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要求上市前确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必须执行完毕才能上市,或者终止该计划后再上市。
三、实务探讨
(一)激励目的
1、吸引人才:一般是在引进关键技术或管理人员的同时给予某种形式的激励。
2、激励人才:为了建立有效的技术研发动力机制或市场开发、产品推广机制,给予关键技术人员或重要营销人员某种形式的激励。
3、职工持股:稳定具有一定资历的员工队伍,与创始股东共同分享企业成长收益。
4、联络资源:稳定对企业具有重要价值或影响的外部资源,例如商业银行、上下游客户等。
(二)激励对象
1、高级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重要营销人员。这也是中国证监会最为鼓励的激励对象。但大多都设置了12-36个月不等的锁定期,其中最为常见的标准为12个月。
2、具有一定资历的员工队伍。参考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我们认为用于该等对象的激励股票总数最好不要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具有重要价值或影响的外部人脉资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发行人应充分披露分析其与发行人业务或业绩的关联程度,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
(三)激励模式
在业绩股票、股票期权、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延期支付、经营者/员工持股、管理层/员工收购、帐面价值增值权等几种表现形式中,业绩股票、股票期权、经营者/员工持股、管理层/员工收购是拟上创业板企业更为钟爱的激励模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创业板首发企业预披露招股说明书情况,则多为选择经营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员工持股形式。
(四)股票来源
1、控股股东股权转让;2、公司股权回购转让;3、激励对象对公司增资。
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创业板首发企业预披露招股说明书情况,则多为改组前或上市前增资,个别是控股股东股权转让,公司股权回购则没有。
(五)资金来源
发行人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六)时间安排
大多均选择在股份制改组前的有限公司阶段,也有股份公司阶段实施的案例。时间越靠前,越好解释,尽量避免上市前6个月内的火线入股。
为打消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股权稳定性的疑虑,建议发行人在上市前完成或彻底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并且不应当留下可能引起股权纠纷的后遗症)。根据目前的创业板披露情况,最好是一次性实施完毕,彻底干净。
(七)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第二条,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于2009年2月17日印发的《上市公司执业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第1期中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低于市价)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该项行为的实质是股权激励,应该按照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IFRS2,由实体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该实体的权益工具转让给为实体提供商品或劳务的职工和其他方作为对价的也属于股份支付交易,该准则也适用于将实体股东(或集团内其他实体)的权益工具转让给为实体提供商品或劳务的职工和其他方作为对价的情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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