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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模式的国情分析及其实施构想.doc

“以房养老”模式的国情分析及其实施构想□ 范雪蕾 高子建 《商业时代》 2009年第08期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目前,我国已经步入老龄社会,传统的家庭养老面临着越来越沉重的负担。笔者认为,以房养老作为一种新的养老模式,将会对我国的养老问题产生积极影响。本文介绍了国外实施以房养老的经验,阐述了我国实行以房养老的宏观环境,并结合实地调查的结果分析了其可行性,最后提出了一种将“以房养老”和“异地养老”相结合的新的养老方式。   关键词:以房养老 异地养老 家庭养老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于2006年2月首次公布了我国人口老龄化百年预测,指出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并且正处于快速老龄化阶段。而同时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指出,我国目前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该报告特别指出我国是在尚未实现现代化,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提前进入老龄社会的,属于未富先老。   另外,社会环境的变化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实现难度加大。如家庭的空巢化问题严重,老年人与青年人之间在人生观、世界观、生活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由于“四二一”家庭的大量增加,使得家庭养老资源日益减少等。   老龄化的迅速到来及相关养老问题凸显。为了较好地解决这些养老问题,国内目前已提出了“以房养老”新的养老模式。“以房养老”是指拥有住房的老年人将房屋产权抵押给银行或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其房屋的评估价值减去预期折损和预支利息,将其房屋的价值,分摊到预期寿命年限中去,按年或月支付现金给投保人,一直延续到投保人去世,相当于提前支用该房屋的销售款。投保人在获得现金的同时,继续获得房屋的居住权并负责维护。当投保人去世后,相应的金融机构获得房屋的产权,进行销售、出租或者拍卖,从而获得房产的升值部分。因其操作过程像是把抵押贷款业务反过来做,如同金融机构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从借款人手中买房,所以在美国最先被称为“反向抵押贷款”。   针对这种新型的养老模式是否适合我国的国情,笔者进行了一次关于“以房养老”可行性的调查,调查采取随机抽样问卷调查的方法。调查中共有120份问卷,有效填写的有118份。本文针对这118份有效填写的问卷进行了分析。被调查者主要集中在45-55岁,所占比例为51.61%,其他年龄段45岁以下,55-65岁,65-75岁和75岁以上所占比例分别为25.81%,17.74%,3.23%和1.61%。   在本次调查中,调查了人们对待我国传统养老方式的态度,如表1所示。   被调查者中有58.06%的认为我国传统的养老方式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弊端,而在45-55岁年龄段认为我国传统养老方式有问题的比例为55.82%,55-65岁年龄段的此比例为45.45% 。55-65年龄段两种态度的比例相同,而总体和45-55年龄段中,认为传统养老有问题的比例远高于认为没有问题的比例。数据说明目前的养老模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有必要探求新的养老模式以解决传统养老模式不能解决的问题。      “以房养老”模式的宏观环境分析      (一)国外经验   “以房养老”在国外早有先例,它最初起源于荷兰,而发展最成熟,最具代表性的当属美国。美国开展此项业务始于20世纪60年代,前期发展比较缓慢。到20世纪90年代,该业务开始显著增长,前景广阔。其住房反抵押贷款放贷对象是62岁以上的老年人,分三种形式:联邦住房局有保险的住房反抵押贷款、联邦住房局无保险的住房反抵押贷款、放贷者有保险的住房反抵押贷款。   除了美国,新加坡也是实施以房养老模式较成功的一个国家。由于新加坡住房实行中央公积金制度,从而大部分的居民居住在政府提供的公共住宅。新加坡政府规定反抵押贷款只限于私人建造的商品住房,政府建造的住房不能参加此项业务。   随着世界老龄化问题的普遍加剧,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等国也相继开展此项业务。国外的成功经验为我国开展以房养老业务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二)社会养老制度的转变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养老保险是“现收现付制”,即国家承诺向职工提供就业—福利—保障三位一体的服务,职工承诺把必要劳动费用的一部分出让给国家,以在职期间的低工资为代价,获得未来稳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形成合理的预期收入。而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换和老龄化问题的加重,“现收现付制”已不再适应我国的国情。后来,我国的养老制度改为“统帐结合”模式。在这种转变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如企业逃费问题严重),国家需要支付巨大的转轨成本,这样给国家增加了沉重的财政负担。而实行以房养老的新养老模式,提高了老年人自我养老的能力,减轻了国家的负担。      (三)住房商品化   在传统的住房制度下,住房并没有作为消费资料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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