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木工程中的三十个主要法律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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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木工程中的三十个主要法律问题.ppt

* * 十四、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必须修理、返工或者改建; 发包人进行催告后,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律支持。 * * 十五、业主对工程质量缺陷负责情形 发包人下列原因造成质量缺陷,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 * 十六、工程未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法律不支持。 但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 * 十七、工程实际竣工时间确定的方式 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确定方式如下: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 * 十八、质量争议期间工期的处理 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过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如果检验不合格,则承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费用,而且工期不能顺延,期间届满不能完工,构成逾期违约,乙方即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 十九、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当事人对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算工程价款; 设计变更:因为设计变更导致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对该部分的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施工合同时候当地建委发布的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参照前述方法处理-返修,如合格不顺延工期,可追究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如返修后还不合格,可以拒付价款。 * * 二十、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双方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的,按照中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 * 二十一、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基准日 利息从应该支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以下列时间视为应该付款的时间: 1、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 * * 二十二、工程量有争议如何确定计算 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签证第一原则。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甲方指示施工的前提下,才允许按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工程量。 * * 二十三、甲方逾期不结算的法律后果 双方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法律予以支持。 * * 二十四、“黑白合同”处理原则 双方就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价款的依据。 实质性内容是指工程价款、工程质量、或者工程期限这三个方面,而不是其他方面。 * * 二十五、固定价款结算原则 如果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认为过高或者过低,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法律不予支持。 如果没有约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法院才可以进行全部鉴定。 千万不要恶意低价中标,寄希望于中标后撕开口子或者鉴定工程造价的方法来扩大工程款!那都已经是老黄历了。 * * 二十六、发生纠纷后诉讼的管辖地 1、工程合同不属于专属管辖。其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法院可以管辖,道路管线或者航道疏浚工程中直接涉及。 2、可以在合同中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在管辖方面,法律视其为承揽合同,如果预期一个工程将来非常有可能会发生法律纠纷,一定要提前约定对本方有利的管辖地,尤其是在境外工程项目中。。 * * 二十七、质量纠纷诉讼的被告 因为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即甲方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三方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就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指定分包除外。 在发生质量纠纷后,作为发包人不要少列被告,否则会导致执行保障方面出问题。 * * 二十八、关于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 实际施工人以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法院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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