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提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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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提示 复习要点: 1、历年试题(重复率非常高) 2、《中国法制史》学习指导每章的重点提示(主观题50分)和练习题部分(客观题50分)——考试的85%以上的题目来自于此 3、复习指导书(红本本)——重点内容从14页开始 每章节重点: 第一章 夏朝的法律制度 1、禹刑: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2、甘誓: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3、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总称。 4、夏朝的监狱:圜土、均台、夏台 5、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 (2)“威侮五刑,怠弃三正” 。(甘誓) (3)“昏、墨、贼,杀” 。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重点) 第二章 商朝的法律制度 1、商朝的主要立法:“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2、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重点) 墨: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头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者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 劓:割鼻子的刑罚。 刖:断足的刑罚。 宫: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 大辟:死刑 3、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 戮、炮烙、醢、脯、劓殄 炮烙: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 醢: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重点) 劓殄:将犯罪者本人及其亲属和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4、商朝的监狱:圜土、羑(牖)里、囹圄(重点) 5、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发展变化: (1)商初: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但以弟及为主。 兄终弟及: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 父死子继: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自己的儿子。 (2)商朝后期:父死子继取代兄终弟及 (3)商朝末期: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指的是刑名从商荀子对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结。意思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事法律制度大体上沿袭商朝的,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多且残暴。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   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西周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彝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王朝统治的那些内容。徵周礼周初,周公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用以加强统治奴隶的力量,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而成的法定的典章制度。 第四章1.子产春秋时郑国贵族。公元前543年他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它是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的人。 2.邓析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他把刑法条文写在竹简上,被当时的执政杀害。 3.著刑书于鼎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事件,郑国贵族子产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遭到叔向的反对。4.竹刑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邓析所作,邓析将刑书写在竹简上。竹刑便于宣传和携带。5.李悝战国时期魏文侯,法家学派的鼻祖。力主变法改革,提倡法治,在总结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著《法经》。 6.《法经》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所作,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共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7.商鞅战国时期任秦国的宰相,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他在秦国时期主持变法,改“法”为“律”。.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措施及所引起的争论。   (1)公布成文法的措施   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   晋国曾制定“被庐之法”、“常法”,但未公布于众。直至公元前513年,晋国将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   (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   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3)公布成文法引起论争的原因   春秋以前虽然有成文法,但都没有公之于众。原因是“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便于统治者利用能够法律为所欲为。春秋时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出现,他们从维护本阶级利益出发,反对奴隶主旧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制定成文法并公开,以保障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其他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因此引起了激烈的论争。公布成文法结束了法律只藏于官府不使百姓知悉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开始建立。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1.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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