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关于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条约之换文(中译文).docVIP

中荷关于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条约之换文(中译文).doc

  1.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中荷关于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条约之换文(中译文).doc

【法规名称】?中荷关于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条约之换文(中译文)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1945-05-29 【正  文】 中荷关于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条约之换文(中译文)      1 本大使兹特声明双方了解如下:      一      (甲) 荷兰政府放弃关于中国通商口岸制度之一切现行权利,      (乙) 荷兰政府放弃关于上海厦门公共租界特别法院之一切现行权利,      (丙) 荷兰政府放弃关于在中华民国领土内各口岸雇用外籍引水之一切现行权利,      (丁) 荷兰政府放弃关于在中华民国领水内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之一切现行权利,      (戊) 荷兰政府放弃关于其军舰未经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事先同意而驶入中华民国领水之一切现行权利。      二双方相互同意缔约一方之商船许其自由驶至缔约彼方领土内对于海外商运业已或将来开放之口岸地方及领水,并同意在该口岸地方及领水内给予此等船舶之待遇,不得低于所给予各该本国船舶之待遇且应与所给予任何第三国船舶之待遇同样优厚。      三双方相互了解在中华民国之荷兰领事法庭之命令宣告判决决定及其他处分,应认为确定案件,并为达到此等命令宣告判决决定及其他处分之目的所必要时,中国官厅应予以执行。      四双方并了解缔约一方之人民,在缔约彼方之领土全境,得依照缔约彼方之法令所规定之条件,享受取得并置有不动产之权利。      五双方并同意凡本约及本照会未涉及之问题,如有影响中华民国主权时,应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与荷兰政府代表会商依照普通承认之国际公法原则及近代国际惯例解决之。      六双方了解此种同意与谅解,如荷      贵国政府证实,即作为本日所签订条约内容之一部分,并自该约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本大使应请      贵部长证实上述之了解为荷。      本大使顺向      贵部长重表敬意      此致       荷兰国代理外交部长魏尔杜南阁下      一九四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金问泗 (签字)      (二)顷准       贵大使本日照会      内开:      关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阁下与荷兰国君后陛下本日订立之条约,本大使兹特声明双方了解如下:      一      (甲) 荷兰政府放弃关于中国通商口岸制度之一切现行权利,      (乙) 荷兰政府放弃关于上海厦门公共租界特别法院之一切现行权利,      (丙) 荷兰政府放弃关于在中华民国领土内各口岸雇用外籍引水之一切现行权利,      (丁) 荷兰政府放弃关于在中华民国领水内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之一切现行权利,      (戊) 荷兰政府放弃关于其军舰未经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事先同意而驶入中华民国领水之一切现行权利。      二双方相互同意缔约一方之商船许其自由驶至缔约彼方领土内对于海外商运业已或将来开放之口岸地方及领水,并同意在该口岸地方及领水内给予此等船舶之待遇,不得低于所给予各该本国船舶之待遇且应与所给予任何第三国船舶之待遇同样优厚。      三双方相互了解在中华民国之荷兰领事法庭之命令宣告判决决定及其他处分,应认为确定案件,并为达到此等命令宣告判决决定及其他处分之目的所必要时,中国官厅应予以执行。      四双方并了解缔约一方之人民,在缔约彼方之领土全境,得依照缔约彼方之法令所规定之条件,享受取得并置有不动产之权利。      五双方并同意凡本约及本照会未涉及之问题,如有影响中华民国主权时,应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与荷兰政府代表会商依照普通承认之国际公法原则及近代国际惯例解决之。      六双方了解此种同意与谅解,如荷      贵国政府证实,即作为本日所签订条约内容之一部分,并自该约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本大使应请      贵部长证实上述之了解为荷。”等由;本部长兹特证实此项意与谅解正如贵大使来照所纪录者,该项同意与谅解即作为本日所签订条约内容之一部分,并自该约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本部长顺向      贵大使重表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驻荷兰国特圈全权大使金问泗阁下      一九四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魏尔杜南 (签字)       双方同意之会议记录       一九四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于伦敦      关于作为本日所签订条约内容一部分之换文第二项,彼此了解缔约双方为国防计有权封闭任何口岸禁止其一切海外商运。      金问泗 (签字)      魏尔杜南 (签字)

文档评论(0)

docindpp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