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邓明健“助母死亡”一案探讨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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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邓明健“助母死亡”一案探讨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 班级学号:1020820128 姓名:杨晓琳 摘要:安乐死问题一直是备受法学界争论,法学界对安乐死争论最为激烈的莫过于安乐死在我国是否属于犯罪行为,或者说是否应该认定安乐死在我国具有非犯罪性。笔者主要从天赋人权、安乐死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从期待可能性角度来分析安乐死的非犯罪性。 关键词:安乐死 天赋人权 犯罪构成要件 期待可能性 合法化 立法 引言:2011年5月16日,在广州务工的邓明健在瘫痪在床18年的母亲多次要求下,因不忍看母亲受病痛折磨,买农药帮助母安乐死,被当地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逮捕。此事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许多人同情他,认为他是个孝子,也有人认为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杀人的借口……为此,齐鲁频道专门展开了一场讨论,专家学者意见不一,可是关于安乐死的问题,情与法之间的较量却引发了很多人的深思。 围绕安乐死所涉及的医学、伦理、道德、法律、社会学、哲学等诸多领域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几年来,专家学者争论颇为激烈。在法学界,关于安乐死合法性的争论最为激烈。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在我国由于安乐死在上没有明确规定合法化对于一个患不治之症的垂危病人来说,患者再坚强的抗争也无法改变结局,坚强的抗争带来的只有精神和躯体的痛苦对安乐死是否合法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安乐死在我国目前之所以不被允许,也是担心合法化后被滥用,成为逃避救助义务,遗弃甚至杀人的工具。安乐死之所以被反对,也与传统的道德、伦理观念息息相关。目前的司法水平不足以保证安乐死合法化实现。而应该拿出勇于担当责任的勇气和魄力,既保护公民应有的权利,同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如对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实施主体、实施程序、审查机制、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范,防止权利被滥用,将损害降低到最小化,这也正是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比例原则。 安乐死合法化之思考[ 李慈学 ]——(2005-10-22) 关于安乐死的法律思考2006年04月27日19:41 东方法眼张耀文 “安乐死”法律思考——关于安乐死的立法建议 时间:2006-12-04 14:00来源:免费论文网 作者:王青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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