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会的法律性质及应用.docVIP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仲裁协会的法律性质及应用.doc

仲裁协会的法律性质及应用 摘要: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其指导、协调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中国仲裁协会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以及其他仲裁规范性文件。同时,中国仲裁协会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仲裁协会是以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为会员的自律性组织。在奉行现代仲裁制度的国家,仲裁协会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否设有仲裁协会,几乎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有无健全仲裁制度的标志。它的主要职能是依法制定仲裁规则、协会章程,并依据协会章程对会员和仲裁员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组织会员培训,提高仲裁员素质等,维护仲裁员合法权益。 一、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律地位与性质分析 关于协会组织的法律地位,我国理论界已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大家较为一致的认识是:协会组织属于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与社会主体之间、社会主体相互之间搭起一道沟通的桥梁,充当着组织协调的平等中立者角色。中国仲裁协会自然也具有上述法律地位。 我国《仲裁法》对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作了明确,指出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仲裁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正规性。中国仲裁协会由仲裁委员会共同组建,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合法登记的,具有正式身份。   2。民间性。在组织机构上,中国仲裁协会与政府行政部门分离,与政府机关没有任何隶属关系,不享有政府机关所具有的行政管理权。仲裁协会民间性是仲裁民间属性的根本要求。   3。非受案性。[12]中国仲裁协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实体,不能以受理仲裁案件为目的,应以促进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为己任,通过指导而不干涉,协调而不强制,监督而不管卡的原则服务于中国仲裁事业。   4。自治、自律性。中国仲裁协会是各仲裁机构的自律性组织,根据协会章程,中国仲裁协会建立自我约束机构,实现仲裁行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保护,从而树立中国仲裁的良好形象,建立仲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5。自愿性。[13]中国仲裁协会采用会员制,各仲裁委员会可以自愿申请入会,同时也有退会的权利。自愿原则是仲裁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本质特征所在。   6。公益性。中国仲裁协会代表中国仲裁事业的整体利益并为中国仲裁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服务。 中国仲裁协会在政府与仲裁机构之间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是为解决单个仲裁委员会不能解决的、带有共性的问题的社会团体,是在仲裁机制市场化条件下为各仲裁委员会在竞争与合作中自我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的社会团体。   实践中,有人期望中国仲裁协会承担起仲裁行业监督管理的职能,更有人建议把“仲裁协会”改为“中国仲裁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中国仲裁监督管理职能。由中国仲裁协会承担仲裁监督管理职能实质上赋予了中国仲裁协会“二政府”的地位,改变了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的性质,使协会要么成为经政府授权(或者立法授权)行使一定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法人,要么直接成为机关法人,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使仲裁协会具备“二政府”的性质说明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社会经济实施一元化管理模式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尚未消除,人们相信只有靠政府的管制,社会经济生活才能有序发展。这种认识现象在其他行业协会中也普遍存在,如中国律师协会、中国体育协会等按其运行情况看,似乎是应属于事业单位法人。 对于行业协会在中国的表现形式,行政依赖性,笔者认为,那只是事物发展过程中不完善的体现,并不能以静止的观点对其定性。改变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把自律性组织变为具有浓重行政色彩的行业管理机构,只能把仲裁协会建成原仲裁管理体制的翻版,使仲裁协会成为仲裁委员会新的婆婆,这不仅和政府建立仲裁协会的初衷不符,而且和现代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势相背离,从长远意义上来说,并不能得到仲裁委员会的真正拥护。 二、仲裁员的聘任 (一)申请仲裁员资格者,应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推荐,通过国家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劳动争议处理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者。 (二)申请仲裁员资格者,经考试合格后,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三)各级仲裁委员会需聘任的仲裁员,其资格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并颁发《劳动仲裁资格证书》。《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各级仲裁委员会委员自被政府任命之日起即具有仲裁员资格,并按前款规定颁发《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 (四)取得仲裁员资格者,方可由各级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聘任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被聘任的仲裁员,由聘任的仲裁委员会颁发《劳动仲裁员执行公务证》和《劳动仲裁员》胸卡。 (五)各级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要统一进行编号登记,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并在省级以上报刊予以公告。 (六)仲裁委员会在聘任仲裁员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

文档评论(0)

docindpp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