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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研究探索 | 编者按: 2007年1月中旬开始,广东《新快报》派出记者和实习生,对广州市数十 家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餐厅使用非全日制员工的情况展开调查。肯德基、 麦当劳、必胜客等洋快餐店涉嫌违法用工事件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肯德基、 麦当劳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兼职在校大学生支付报酬的行为到底是否违法? 尽管劳动保障部门已经对此问题作出了表态,但在社会各界依然存在争论,对 兼职的在校大学生如何进行法律保护仍然是值得我们探讨的话题。劳动保障部 劳动科学研究所的王文珍研究员认为,对大学生兼职期间的权益当然应该予以 保护,但以何种方式保护还需要深入研讨。在校学生不同于普通劳动力市场上 的“劳动者”,大学生兼职也有异于传统劳动法上的“劳动”。简单地将兼职大 学生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比如社会保险问题、 大学生实习与勤工俭学的区分问题、中学生的勤工俭学问题,等等。处理不好, 极有可能背离初衷。其实,大学生兼职的特殊之处正在于“大学生”的身份, 在于其与学校之间的主导关系。在现有的立法条件下,与其简单地扩延劳动法 的适用范围,还不如明确教育主管部门在管理学生勤工俭学和保障勤工俭学学 生权益方面制定政策的义务和责任,明确学校在组织学生勤工俭学和保护、救 济勤工俭学学生权益方面的责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郭文龙法官认 为,按现行法律麦当劳等洋快餐店并不违法。如果要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保 护范围,就必须先完善各项相关法律包括劳动法。但因大学生的身份仍是大学 生,其主要任务是学习,因此对他们的保护主要应落在对健康利益的保护上。 而如果大学生因生活所迫需要打工来获取收入,应当允许其中止学业。如果存 在这种可能,法律就可作出适应性的完善。华东政法学院的董保华教授和上海 市汇业律师事务所的陆胤律师对此问题撰文,阐述他们的看法。 企业雇用在校大学生 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董保华 陆胤 ■在外兼职的在校大学生不属于劳 点是比较一致的,因为实习的内容决定 有的观点认为,在洋快餐店打工和 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了大学生是在继续学习,是学校课堂教 大学生实习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实 学的一种延伸,因此实习状态下的大学 习是学以致用,为大学生增加毕业后工 大学生在校期间离开校园通常存在 生不是劳动者。但是对于勤工助学状态 作的经验,是为学生自身提供的一种增 两种可能的状态:实习或者勤工助学。 下的大学生如何界定其身份,就存在争 值服务,可以不按劳计酬。某些服务性 对于实习状态的大学生身份,大家的观 议了。 行业的毕业生到这些洋快餐店打工,可 24 CHINALABOR |论坛 |研究探索 | 以将学科所学的东西学以致用,对这些 质,而不是一个谋生的手段,不能把它 对于本职是学习的学生来说,他尚未进 专业的学生来说,这种劳动本身可以看 简单地等同于一般的劳动关系。 入就业领域,其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是 成是大学生的一种增值服务。但是本案 不合格的,因此学生不能适用劳动法的 中在洋快餐店的这种工作,没有给大学 ■ 兼职大学生在《兼职服务员劳务协 规定。这其实也是各国立法的惯例,因 生提供这种增值的服务,所以应该受劳 议》中的权益受现行法律的保护 为学生他的主要工作是学习而不是劳 动法的保护。这种大量的长时间的劳 动。 动,就其劳动时间之长、工作量之大, 由于我国劳动法强调书面劳动合 另外,《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 已经成为了这些洋快餐店的廉价劳动 同,造成我们过度强调合同的形式,而 干问题的意见》虽然是1995年的,但 力,因此不应该再把它看作是勤工助 轻视合同的内容,从而造成对法律关系 是我们并不认为时代的变迁可以导致法 学,而应该看作是一种谋生的手段,打 的误判。在本案中,大学生与洋快餐店 律关系的属性可以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工的大学生就应该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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