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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经理法律责任性质及构成分析.pdf

维普资讯 第 l6卷第 5期 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Vo1.16.No.5 2001年 9月 LawJournalofShanghaiAdministrativeCadreInstituteofPoliticsandLaw Sep.,2001 ◆审纠研 究 公司董事、经理法律责任性质及构成分析 陆卫 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200082) 摘 要: 董事、经理违反忠实义务和善管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债务 不履行责任。在董事会行为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下,股东应直接告董事。损害事实一般只涉及公 司和股东的财产损失,而且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联性.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 关键词:公司;董事 ;经理;法律责任;性质 中图分类号:DF411.9l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525(2001J05—0061—04 义务以责任为后盾,没有责任的义务只不过是一纸空文 ,公司董事、经理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如果违反忠 实义务和善管义务,并给公司和股东造成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 《公司法》第 63条规定:“董 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该法第 1l8条第 3款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此外,该法第 214条、第215条还规定了董事、经理违反忠实义务,应承 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但是 ,我国 《公司法》在规定董事 、经理的责任时,没有明确他们承担的是什么性质 的责任 ,以及在对第三人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时,董事和经理与公司的责任是如何分担的。这些疏漏.在司法 实践中,给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保护带来不利因素,以致于股东权利受到侵害后 ,不知该提起什么性质的诉讼. 以及对谁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一 、 董事、经理违反义务应承担责任的性质认定 董事、经理对公司和股东承担责任是以义务存在为前提的,而董事、经理对公司和股东的义务又基于两者 之间的委任关系,所以,一般人们把董事 、经理违反忠实义务和善管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看作是债务不履行的责 任。日本学者认为,董事违反其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应负作为受任者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台湾学者张龙 文认为,董事对公司的赔偿 “责任的发生原因,系善管注意义务或遵守法令等义务的违反,并非 《公司法》特别 规定之责任原因。故此项责任系因债务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责任,并非侵权行为上损害赔偿责任 ,亦非公 司法特别规定之特殊赔偿责任。”但是,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1989年6月 12日的一个判决中,确立了董事违 反其忠实义务应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观点。该案情况是:一家非营利性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筑公司 (“NH”)的几位董事背着公司,通过代理人组成另一家公司 (“TF”).后者是为这几位董事的利益经营的 “盯”公司将其早期购置的一些不动产转卖给 “NH公司,从中赚取一大笔利润。法院认为这几位董事的行为 使 “NH”公司蒙受损失,构成了侵权责任。这一案例告诉人们 ,“虽然董事和公司的关系是一种委任关系。但 是,董事也可以因其侵权行为而使公司蒙受损失。这样,董事赔偿责任的单一性质就被多元性质所代替了, 基于此,在认定董事对公司的赔偿责任时,不仅要依据 《公司法》的规定,还要依据董事行为所涉及的民法的规 定。”从上述观点可以看出,对于董事 、经理违反义务承担责任的性质有不同看法 ,一种认为是债务不履行责 任,另一种认为是侵权责任。我认为,董事 、经理违反忠实义务和善管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该行为首先是违 反与公司间的委任合同,因此,董事 、经理应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同时,由于董事、经理违反义务的行为又给 收稿 日期:2001—02—28 作者简介:陆卫民,法学硕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6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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