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土地法的建议.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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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土地法的建议.doc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摘要:现行土地制度是一种严重脱离人民的经济制度,是“三农”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当进行修改。 关键词:修改 土地管理法 建议 土地问题是一个关乎国体、政体的大问题,土地公有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明文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依据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转让 ????第三节?抵押 ????第四节??租赁 ????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 建设用地   第章 监督检查   第章 法律责任   第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有,即土地权可以依法转让任何和个人不得侵、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未利用地分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土地的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的土地所有。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国有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的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的,由村村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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