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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外执行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doc

关于监外执行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人大内司委 作为与监禁刑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监外执行在当前的刑事司法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对刑罚执行效果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按照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近期,市人大内司委就我市监外执行工作组织了一次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监外执行的基本情况 11月16、17日,市人大内司委牵头组织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深入三台县、游仙区调研监外执行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孙玉英带队调研。调研组查看了三台县北坝派出所、潼川司法所,游仙区新桥派出所、魏城司法所,分别召开了两地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在魏城镇还与4名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了座谈。调研组还就减刑、假释情况在绵阳监狱进行了调研。 根据公安机关统计,目前,全市共有监外执行罪犯2202人。其中,缓刑犯1903人,占86.4%,暂予监外执行犯53人,假释犯40人,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130人,管制76人。在监外执行罪犯中,未到基层派出所报到87人;分布在城内的有457人,占20.75%;分布在农村的有1745人,占79.25%。 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各接受调研的单位,都有较为齐备的监外执行工作档案和社区矫正工作档案,五种监外执行对象基本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帮教矫正措施针对性强,工作效果明显。如游仙区魏城司法所在社区矫正方面开展了独具特色的流程管理和警示教育,收到良好效果。另一方面,从调研收集掌握情况以及汇集全市相关情况来看,当前我市监外执行工作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总体上看,我市监外罪犯刑罚执行工作情况良好,落实了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建立了监督考察小组,基本上掌握了本辖区监外罪犯基本情况,落实了必要的监管帮教措施。绝大多数监外执行罪犯能够在执行机关的有效监管下认真改造,遵纪守法,并最终回归社会。但是,我市监外罪犯刑罚执行工作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还是带有共性的问题,如脱管、漏管等,需要及时认真加以解决。 二、目前监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交付执行过程中衔接不到位,造成漏管。一是人民法院作出监外执行判决或裁定后,要求罪犯自行前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到。相关法律文书一般通过邮寄送达或者让罪犯自行带回,客观上出现了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甚至人档都不见的情况;二是刑事自诉案件的缓刑判决,人民法院不将判决书副本送达检察机关(法律没有明文要求),致使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掌握的缓刑犯底数不一致,给监管和执行工作带来不便;三是监外执行中,执行机关、决定机关和负责监督的检察机关缺乏必要的沟通机制,各自为政。根据统计,目前全市漏管87人,占监外执行罪犯总人数4%,其中数量最大、问题最为突出的是适用缓刑的罪犯,漏管现象基本发生在这类对象中。 2、执行机关和帮教组织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脱管。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机关是县(市)公安机关,具体工作一般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个别执行机关由于警力不足,或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管理不愿接手或不能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一些派出所还没有建立规范的监外执行罪犯考察制度,档案不齐全,考察无记录,形式上备案,实质不管理、不考察,没有依法建立监督考察和帮教组织。由于监管工作不到位,加之一些监外服刑罪犯长期外出打工经商,其去向和表现无法掌握,造成教育和改造工作不落实。根据统计,目前全市脱管70人,占监外执行罪犯总人数3%。 3、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罪犯没有及时依法处罚。部分监外执行罪犯不遵守相关规定,主动接受考察意识差,不及时到考察机关报到,不接受情况询问或汇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甚至自判决之日起始终未到派出所报到,还有的监外执行罪犯不服从管理。针对这些违法行为,相关单位没有依法作出处罚,监外执行成为事实上的不执行,责任追究的欠缺使得部分监外执行罪犯不认真对待考察监管。 4、法律与政策对监外执行主体设定不一致。司法行政部门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已全面推开。截止2009年10月,全市10个县182个司法所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接受矫正对象634人(2009年接受471人),其中缓刑448人,假释42人,管制13人,暂予监外执行20人,剥夺政治权利111人,现解除矫正61人,继续矫正对象573名。社区矫正工作与监外执行工作虽然提法不同,但工作对象完全一致,工作措施也大同小异,所不同的是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部门推进,监外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负责的监外执行有法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则只有政策依据,这在实际工作中必然造成很多问题。   三、做好监外执行工作的几点建议 1、监外执行主体机关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监外执行主体为公安机关。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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