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石地位及其内涵的现代重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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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石地位及其内涵的现代重构 一、国家主权原则的内涵及其基本属性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国家主权原则揭示的首先是“主权是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国家有效存在的前提”。它的实质在于任何一个被承认是主权国家的实体均在任何方面享有一切权利,主权是全方位的、在一个独立实体中是最高权威,这是一个方面;而它同时应有保障其他权利实体有效行使主权的义务,这是另一方面;但我们应看到,无论是强调完全的内治权还是说用外在独立性去保护内治权的实现,根本目的都是为了让主权得以完整行使。因此,对于国家主权,绝对权是原则、相对权是例外,国家主权的在根本上是一种独立行使对内治权而不受外在干涉的权利。 基于上述内涵,我们可以总结国家主权原则以下基本属性: 首先,虽然国家主权原则的内涵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有所变化,但它最根本的着眼点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它对内最高、对外独立,这点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实践中,都得到了印证。我们看到,在学界,越来越多的学者都认识到了这种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有所变化的国家主权原则内涵;在实践中,国家主权如果没有绝对的权利,国内就很难形成统一的管理,对外也不能独立,势必造成强者完全盖过弱者,国际法也就难以存在。 其次,国家主权也关注相对性,这是保证任何主权都可以有效行使的关键。而完全绝对的行使主权必然会影响其他主权的行使,绝对主权只会让强者生存,这同没有主权又有什么区别? 再次,国家主权原则具有自我发展的属性,其自身要求其应该不断丰富与发展、达到具体的历史的统一。随着新情况的出现、新目标的要求,传统的原则自然会受到挑战,这时我们不是废止国家主权,而是发展国家主权,以适应时代的需要。 最后,我们应看到国家主权原则所言的是一个法律问题,而非实践问题。对这一原则,我们首先是把它放到历史的高度来研究其应然状态的,但事实上,由于国家主权原则自身的抽象性,可能确实还存在着不按照国家主权原则行事的国际法实践,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就清醒的明白只有通过弱者的联合及与强者的斗争,才能真正克服国家主权原则的非实践性,把法律问题真正的应用于国际法的实践之中,这样,研究国家主权原则才有意义。 二、国际主权原则是国家存在的保证、是国际法的基石 从分析的国家的内涵及其属性可以看出,最大化的保证国际上每一个主权实体有效的行使主权是国家的根本,而国际法运行的目标就是要最优的实现国家,因此,国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国际主权原则的发展史揭示了该原则是国际法乃至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 1、早期的国家主权思想表明,作为维护独立国家有效治理的基石,国家主权原则是国家存在的前提,它的发展推动了国际法的产生。 国家主权观念自古就有,它早于国际法而生 ,2虽然古代的国家主权观念仅仅是一种萌芽,但它却已经显示了它的存在对于国家发展的意义,而它的丰富与发展所带动的国际法的产生与进步更是说明了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性。 一般认为,最早明确提出“完整国家学说”来指示国家主权原则的是亚里士多德,但也有学者因柏拉图提出了“理想政体理论”而认为他“已经注意到国家主权问题”[13],可以说柏拉图所认为的国家应具有的对内有效统治、对外独立与自给的学说是影响着现代国际法对国家主权的认识的。则在研究希腊150多部宪法的基础上,摆脱了柏拉图单纯说明而无实证的局限,认识到国家统治权的重要性。对于统治权,即使只有一个国家,它也能实现其内部职能,但外部职能行使的意义在于必须有不同国家的存在。在那个年代,外部职能最明显的就是“战争、防卫问题”,基于此,他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国家必须能够在战争中保卫住它自己,……,一个国家或同盟如果不能通过自身努力,强大到足以击退一切外来的征服企图,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独立。”[14]由此看见,如果丧失了国家主权,国家的独立性就不能保证,统治的利益就不可能完成,因此,只要存在国与国之间的差别,纵使在古代,主权都很重要,更何况与现今呢?但另一方面,古希腊还是一个自给性的封闭时代,从主权上看,古希腊各城邦的主权是宁可孤立也不交往的绝对主权,所以,在这种环境下,战争既然是大规模物质交流的必要手段,国际法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而如果我们逆向思考上述论断就不难理解,国际法更大的价值就在于减弱战争、尊重平等交往,没有了国家主权原则,国际法意义何在?由此可知,纵使缺乏国际法环境的时代都如此珍视主权,更何况有需要国际法存在的时代呢? 恐怕只有连为一体,才可作为主权弱化的理由,这是根据一个主权实现一种根本利益的 原则进行的推导 。3连为一体的连接一定是实质的,即使形式连接 ,4仍应有主权存在;因此,连形式都不在一起的国家自然更有主权存在的必要。按照这一原理,古罗马与当今社会就是一个很好的对照。在古罗马帝国,“人们习惯于一种在一个单一政府之下的单一文明的观念,……,在本质上在概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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