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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颁:高压断路器规程
能 源 部 电 力 司
高 压 断 路 器
运 行 规 程
中国电力出版社
关于颁发《高压断路器运行规程》和
SN10-10等十种高压断路器检修
工艺的通知
电供[1991]30号
为提高高压断路器的运行和检修水平,确保断路器的检修质量和运行可靠性,我司委托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负责组织编写或修订了《高压断路器运行规程》和SN10-10等十种高压断路器的检修工艺。1989年5月和1990年12月分别在珠海、苏州通过了审定,现颁发实行,并委托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1983年前颁发的相应检修工艺(导则)同时作废。
上述规程和检修工艺总结了多年来运行维护和检修调试的经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寄部电力司,并送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
能源部电力司
1991年3月5日
目 录
1 总则 1
1.1适用范围 1
1.2一般要求 1
1.3扣动机构的配置要求 2
1.4技术文件 3
2 断路器的运行、监视、维护和操作 4
2.1断路器的投运 4
2.2断路器正常运行的巡视检查 4
2.3断路器的特殊巡视 7
2.4断路器的正常维护 7
2.5断路器的操作 8
3 断路器的技术监督 10
3.1断路器的运行监督 10
3.2断路器的绝缘监督 10
3.3断路器的检修监督 10
3.4断路器绝缘油油质监督 11
3.5断路器用压缩空气气质监督 11
3.6断路器SF6气体气质监督 11
4 断路器不正常运地和事故处理 12
4.1运行中的不正常现象 12
4.2断路器事故处理 15
附表1 绝缘油的技术标准 20
附表2 #10航空液压油技术标准 22
附表3 SF6气体的质量标准 23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1.1.1 本规程适有于国产3kV及以上运行或备用中的户内外断路器。国外进口的断路器也可结合制造厂的规定参照本规程执行。
1.1.2 发电厂、变电所值班人员,供电局变电工区巡视人员及发电厂、供电局主管运行工作的总工程师、生技科和车间技术领导均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相应的规定。
1.2 一般要求
1.2.1 断路器应有标以基本参数等内容的制造厂铭牌。断路器如经增容改造,应修改铭牌的相应内容。断路器基本参数必须满足装设地点运行工况的要求。
1.2.2 断路器的分、合闸指标器应易于观察且提示正确。
1.2.3 断路器接地金属外壳应有明显的接地标志,接地螺栓不小于 M12且接触良好。
1.2.4 断路器接线板的连接处或其它必要的地方应有监视运行温度状态的措施,如示温蜡片等。
1.2.5 每台断路器应有运行编号和名称。
1.2.6 断路器外露的相应带电部分应有明显的相位漆。
1.2.7对各种类型的断路器尚有下列要求。
1.2.7.1 油断路器
a.有易于观察的油位指标器和上、下限油位监视线。
b.绝缘油牌号、性能应满足当地最低气温的要求。
1.2.7.2 压缩空气断路器
a.具有监视充气压力的压力表。
b.本体储气罐一般应装有压力释放阀。
c.压缩空气系统应配有容积相宜的高压储气罐和工作储气罐,工作气源经高压减压到工作压力,减压比不低于5:1。
d.输气导管进入断路器本体储气罐时,应经逆止阀、过滤器和控制阀。本体储气罐应装有排污阀。
e.不承受工作压力的瓷套,为保持内腔干燥,应有微正压的通风装置和保证低温时能正常操作的加热装置。
1.2.7.3 六氟化硫断路器
a.为监视SF6气体压力,应装有密度断电器或压力表。
b.断路器应附有压力温度关系曲线。
c.具有SF6气体补气或抽气接口。
1.2.7.4 真空断路器应配有限制操作过电压的保护装置。
1.2.8 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变电所和升压站新装断路器时,不得选购上级主管部门明文规定不允许订货和未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产品。
1.2.9 新产品挂网试运行,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各电业局、供电局和发电厂均不得擅自安排。
1.2.10 发电厂和变电所应按本规程相应条款并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现场运行规程。
1.3 操动机构的配置要求
1.3.1 根据发电厂、变电所的操作能源性质,各种断路器(油、空气、SF6和真空)的操动机构可选用下列形式之一:
a.电磁操动机构;
b.弹簧操动机构;
c.液压操动机构;
d.气动操动机构。
凡新建和扩建的变电所不应采用手力操动机构。
1.3.2 操动机构的操作方式应满足实际运行工况的要求。
1.3.3 操动机构脱扣线圈的端子动作电压应满足;
a.低于额定电压的30%时,应不动作;
b.高于额定电压的65%时,应可靠动作。
1.3.4 采用电磁操动机构时,对合闸电源有如下要求:
a.在任何运行工况下,合闸过程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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