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尚书·洛诰》:“和恒四方民”之“恒”为“桓”之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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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尚書.洛誥》:「和恒四方民」之「恒」為「桓」之誤 蔡哲茂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摘要: 《尚書.洛誥》:「和恒四方民」歷來的注解似未能講通,有將「和恒」解成「和順」、「恒」字講成「」、將「桓」解成「久」、以「和恒」為倒裝,應為恒和或說「和恒猶旬宣也」,以上眾說紛紜,皆非正詁。本文提出〈洛誥〉「和恒四方民」之「恒」為「桓」之誤,即由〈無逸〉的「用咸和萬民」及〈梓材〉的「和懌先後迷民」及〈祭公篇〉的「畢桓于黎民般」比較,認為舊解「恒」字講不通,而「恒」與「桓」在隸書之後形體相同,很可能「恒」即「桓」之誤讀而來。 關鍵字: 尚書、洛誥、和恒四方民、馬瑞辰、偽孔傳 壹 前 言 《尚書.洛誥》:「和恒四方民」歷來的注解似未能講通,如《偽孔傳》說:「以和常四方民」,而孔穎達《疏》本疏不破注的原則解作「和協民心使常行善也」。文獻上「恒」固可訓常,「恒常」一詞又屢見古籍,但孔《疏》解「常」不得不增字解注,很明顯的,恒訓常是可疑的,後代注解此句不得不另闢蹊徑,如吳汝綸《尚書故》將「和恒」解成「和順」,楊筠如《尚書覈詁》從其說。孫星衍的《尚書今古文注疏》和章炳麟的《古文尚書拾遺定本》將「恒」字講成「」,王世舜《尚書譯注》從之,並以和恒為倒裝,應為恒和,而吳闓生《定本尚書大義》說「和恒猶旬宣也」,曾運乾《尚書正讀》及周秉均《尚書易解》從之,江聲的《尚書集注音疏》及牟庭《同文尚書》俱將「桓」解成「久」。以上眾說紛紜,關鍵之處在「恒」字,從《逸周書.祭公》有「允乃詔,畢桓于黎民般。」清馬瑞辰在《毛詩傳箋通釋》已提出「桓與和古同聲通用」,但仍未塙。晚近只有陳漢章在《周書後案》提出「桓讀和」。檢閱《尚書文字合編》,「和恆四方民」的「恆」均作「恆」字,《書?古文訓》「恆」字作「」,是《說文》所收古文恆字之形。可見其因隸變訛誤的情形發生得很早,以致此後傳抄的版本均作「恆」字。而甲骨、金文桓與恒字形完全不同,後來隸書桓字與恒字偏旁俱作「亘」,而文獻上「恒」字異文又可作「亘」,因此,「和恒四方民」很可能本作「和亘(桓)四方民」,被誤成「恒」,後代注解率據「恒」義作訓,遂不得其正詁。 貳 正文   《尚書.洛誥》有一句話說「和恒四方民」,歷來注疏家的解釋,似未能講通,它的原文上下是這樣: 王曰:「公明保予沖子;公稱丕顯德,以予小子揚文武烈,奉答天命,和恒四方民,居師。」 《偽孔傳》: 言公當留舉大明德,用我小子褒揚文武之業而奉順天,又當奉當天命,以和常四方之民,居處其眾。 《孔穎達疏》: 奉當者,尊天意,使允當天心,和協民心使常行善也,居處其眾,使之安土樂業也。 《偽孔傳》與《孔穎達疏》將「恒」字釋成「常」,是有根據的。如古書上「恒」可訓「常」,「恒」與「常」為對文,「恒常」或「常恒」一詞屢見不鮮,如: 《爾雅.釋詁》: 恒,常也。 《六韜》: 天有恒刑(形),民有常生。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田律》(簡246-247): 恒以秋七月除阡陌之大草。 《國語.越語下》: 吾年既少,未有恒常,出則禽荒,入則酒荒。 《馬王堆漢墓帛書.經法》: 天地有恒常,萬民有恒事。 天地之恒常,四時,晦明,生殺。 《馬王堆漢墓帛書.老子乙本卷前古佚書果童》: 地有恒常。 《六韜》: 故因其恒常。 《淮南子.泰族》: 非治之大本,事之恒常可博聞而世傳者也。 《楚帛書》: 寺(時)雨進退,亡又尚(常)恒。 《史記.秦始皇本紀》: 初平法式,審別職任,以立恒常。 《史記.龜策列傳》: 賢者有恒常。 「恒」固可訓「常」,但《孔疏》解「常」為「使常行善也」,不得不增字解注,很明顯的,將〈洛誥〉此處的「恒」訓作「常」是可疑的,因此後代注解此句不得不另闢蹊徑,如吳汝綸《尚書故》云: 恒順通訓,和恒,和順也。 楊筠如《尚書覈詁》從其說云: 恒,疑當為順,《莊子.盜跖》「而恒民畜我」,《釋文》「恒民,一作順民」,是其証也,《大傳》作「和恒萬邦四方民」。 孫星衍《尚書今古文注疏》將「恒」字講成「」,其云: 恒者《詩傳》云:「」,和恒猶恒和也。 章炳麟《古文尚書拾遺定本》云: 恒者,〈大雅〉「恒之秬秠」,〈傳〉「恒,也。」和四方民居師,言四方民之來居京師者和之也。   以上孫、章兩家俱引《詩.大雅》毛傳作解釋。王世舜《尚書譯注》從其說云: 和恒,倒裝,應為恒和,恒,普,和指政事治理得很好。 他把「和恒四方民」譯作: 很好地治理四方小民。 瑞典高本漢《高本漢書經注釋》也採用章說: 「恒」在這裏,假借為「亙」,意思與《詩經.大雅.生民》:「恒(亙)之秬秠」的「恒」──「亙」字義同,就是「伸展」、「綿亙」──毛傳訓「恒」為「」。不過在這裡,這個字是一個及物動詞,所以這句話就是說:「集合並(把範圍)延及萬國和四方所有的人民,都住在京城裡。 而吳闓生在《定本尚書大義》以為: 和恒猶旬宣也。 有不少學者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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