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九章附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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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九章附则.doc

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九章 附则   本章是商业银行法的最后一章,共五条,规定了有关本法适用与生效的一些问题。   第九十一条 本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释义】 本条规定商业银行法生效之前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不必再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的效力是否溯及法律生效前的行为,有溯及既往和不溯及既往两种。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不溯及既往,就是说商业银行法的效力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法实施以前的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意见,商业银行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本法实施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不再办理审批手续。这里的商业银行包括:四大专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浦东开发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在商业银行法实施以前共成立了114家)。由于这些银行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已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在商业银行法实施后没有必要再办理审批手续,不必再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也不必再凭此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重新领取营业执照。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在商业银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商业银行都可以不适用商业银行法。除了不再重新审批外,在其他方面还应遵循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当然在某些方面一时难以达到商业银行法要求的,可以有个过渡期。例如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以沿用原有的规定,过渡期的时间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二条 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释义】 本条做了文字修改,将原条文中的“适用其规定”修改为“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了本法对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沙、国商业银行的适用。   一、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在我国的发展及作用   早在19世纪中叶,鸦片战争之后,中国的国门被打开,外国开始在中国设立商业银行。到1949年以前,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中国都设有银行,外币也在中国境内流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外国银行纷纷撤离,只有英国的汇丰银行、渣打银行的上海分行继续保留。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这两家分行也停业了。直到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为了吸引外资,欢迎外国银行来中国开设分行。以后为适应我国改革步伐的加大,我国允许外国以多种形式在中国开办商业银行。到目前为止,外国商业银行在中国有三种形式:外资商业银行(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外国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以合资经营形式设立的商业银行),这三种银行都是中国法人(这三种商业银行以下统称为外资金融机构),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通过前为止,我国已有5家外资商业银行,5家中外合资商业银行、104家外国商业银行分行。   允许并鼓励外国来我国设立商业银行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一)有利于吸引外资   一方面外国的金融机构在我国无论设立哪种形式的商业银行,都必须将一定数量的资本投入我国。另一方面,三种形式的外国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开办外汇存放款、担保、进出口结算、票据贴现等业务,使得三资企业可以在这三种银行里开户,办理存贷款和转账结算等,这增强了外商来华投资的信心,促进外商来华的投资活动。   (二)有利于学习外国银行先进的管理经验,为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按照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我国除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以外的银行都要向商业银行转变,原来的银行要转变成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商业银行。在国外,商业银行大多是以股份公司的形式组建的,而且经历了很长的发展历史,在经营方面已经高度现代化和国际化。外资金融机构来我国设立银行,能为我们带来国外银行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和技巧,一方面为我国银行向国外发展业务提供借鉴经验,另一方面,为我国国内目前进行的金融体制改革提供可以借鉴的管理经验和方法。   二、关于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的立法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银行法中,对外国银行问题大致有两种立法形式:一种是制定专门的法律,如美国1978年制定《国际银行法》;一种是在对本国银行的立法中设专章规定外国银行的问题,如日本《普通银行法》第七章专门规定外国银行的内容。我国台湾《银行法》第七章专章规定了“外国银行”。无论采取哪种形式的立法,都是根据本国的国情决定的。   在我国没有制定商业银行法之前,关于外国银行的问题只有法规、规章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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