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docVIP

国家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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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doc

附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租赁、安装(含拆卸,以下同)、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 第四条(安全责任主体)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出租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其它与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方可在核准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举报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上述相关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与租赁 第七条(购置起重机械的规定)产权单位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八条(注册登记制度)建筑起重机械首次投入使用前,产权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的起重机械不得投入使用。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注册登记主要程序和要求如下: (注:由建设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提供相应内容,在此明确) 每年一月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上一年度建筑起重机械注册登记情况上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出租单位需具备的条件)出租单位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 (三)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注册登记证。 第十条(出租单位出租起重机械的规定)出租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设备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购置、出租的禁止行为及报废制度)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含安全保护装置)报废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购置、出租、使用: (一)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 (二)属国家明令淘汰、规定不准再使用的; (三)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 (四)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报废的起重机械应当由产权单位向原注册登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安全技术档案制度)产权单位、出租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监督检验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文件; (二)运行资料:包括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运行时间及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三章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与拆卸 ?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从业许可制度)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业务。 第十四条(安拆合同的签订)使用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十五条(总包、分包单位安全责任界定)安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安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安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由安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总包单位安全职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产权单位的注册登记证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审核建筑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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