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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管理办法.doc
合肥城市轨道交通土建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土建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验收程序,强化质量管理,特编制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验收是指本工程项目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1号线土建工程项目。
第二章 验收依据
第四条 本工程验收分为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子)分部工程验收。
第五条 验收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
二、经批准的交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交工设计文件);
三、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工程项目验收在1号线项目办的领导下,成立验收组开展工作,验收组织单位为各标段土建监理单位;参加单位为质监站、1号线项目办、系统设备中心、安全质量部、总工办、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单位等。
第七条 验收组主要职责
一、定期召开验收工作会议;
二、负责本工程验收的指导、协调、组织、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审核本工程验收申请;
四、负责出具本工程验收结论;
五、完成验收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验收单元划分
第八条 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单元划分是遵照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42号)、《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轨道工程相关验收标准,并结合合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特点确定。
第九条 本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划分按照《合肥市轨道交通单位、分部、分项划分规定(土建部分)》(试行)(合城轨【2014】114号)执行。
第十条 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专业多、各工序交叉实施,要加强检验批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质量,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减少不同子单位工程之间的交叉和影响。
第五章 检验批质量验收
第十一条 检验批质量验收是施工过程中条件相同、质量基本均匀一致、有一定数量的材料、构配件或安装项目,可作为检验的基础单位,按检验批验收。
第十二条 验收组织
一、检验批质量验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
二、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参加。
第十三条 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在对所施工的检验批自检合格后, 按照工序报验要求,填报工序质量报验单等相关报验资料,报监理单位。
二、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检验批主控项目逐项检查,定量项目按平行检验要求进行检查,评定是否合格。验收不合格应返工,施工单位重新报检直至合格为止。
第十四条 验收条件
一、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三、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等档案资料。
第六章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第十五条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在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六条 验收组织
一、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
二、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参加。
第十七条 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对各分项工程包含所有检验批资料进行自检、评定后报监理单位;
二、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对分项工程资料及实体进行验收签署意见,评定是否合格。如不合格要求返工,施工单位重新报验直至合格为止。
第十八条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条件
一、所含检验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二、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完整。
第七章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第十九条 子分部工程验收在其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在其所含各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十条 验收组织
一、(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1号线项目办(业主代表)主持;
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参加,勘察、设计、第三方相关人员参加;
三、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四、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五、轨道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六、邀请质监站参加。
第二十一条 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组织(子)分部工程自检验收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报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附件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件二)及工程资料;
二、监理单位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检查,组织进行初验合格后,签署意见。确认符合(子)分部工程验收条件,报验收组审核,1号线项目办组织有关单位部门进行(子)分部工程验收。
三、(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会议议程
(一)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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