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北京市工商局手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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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设立登记申请书 代表机构名称 敬 告 1、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本表内容和有关注解事项。 2、在申办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应认真阅读《一次性告知单》和本申请书后附的《一次性告知记录》。如有疑问,请登录www.BAIC.网站查询相关内容。 3、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4、申请人应保证其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5、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 6、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7、填写申请书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2008年第一版) 郑 重 承 诺 本表所填内容是真实的,中文译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代表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代表机构名称 Name of the office 驻 在 地 址 Address 联 系 方 式 固定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电话 秘书(联系人)移动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 首 席 代 表 国 籍 Chief representative Nationality 业务范围 派出企业地址 国别(地区) 驻在期限 年 批 准 机 关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派出企业是否 为上一年度 “世界500强”企业 □是 □否 注:请据实填写“联系方式”,其中“固定电话”、“秘书(联系人)移动电话”、“邮政编码”为必填项。 驻 在 地 址 证 明 代表机构名称 驻 在 地 址 北京市 区(县) (门牌号) 产权人证明 同意将位于上述地址 m2的房屋提供给该机构使用。 产权单位盖章 产权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需 要 证 明 情 况 证明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见下页 注:1、“驻在地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 2、“产权人证明”栏,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但使用隶属企业在中国境内购买的房屋作为驻在地址的,可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在产权单位盖章处签字,无需加盖外国企业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购买的房屋作为驻在地址。 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但不得使用境外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驻在地址。 除产权人签字盖章外,还应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房屋作为驻在地址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4、除上述情形外,使用下列房屋作为驻在地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 (1)自建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的,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的,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驻在地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驻在地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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