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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doc
2010年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0-10-15 02:00:27 来源: 上海证券报(上海) 跟贴 0 条 手机看股票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领导成员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主承销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确认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10年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0大冶有色债”)。
(二)发行总额:人民币7亿元。
(三)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8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四)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5年票面年利率为4.98%,该利率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2.30%确定,在存续期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本期债券后3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上调后的债券票面年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定不变。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五)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可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3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
(六)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期: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首日前的第10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八)投资者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刊登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公告日期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九)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2、通过承销团成员公开发行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
(十)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和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1、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分为网上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通过主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面向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协议发行两部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总额不超过2亿元,其中通过交易系统网上发行部分预设发行额不超过1亿元,协议发行部分预设发行额不超过1亿元,网上发行和协议发行之间采取双向回拨机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根据市场情况对网上发行和协议发行情况进行回拨调整。
2、承销团公开发行采取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面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的方式。
承销团公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总额不低于5亿元,承销团公开发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之间采取双向回拨机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承销团成员公开发行情况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情况进行回拨调整。
(十一)发行范围及对象:
1、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
(1)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2)协议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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