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公约要求--).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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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公约要求--).doc

关于公司实施MARPOL73/78附则VI要求的通知 船工一部、安监部、航运部: IMO 的73/78防污染公约(MARPOL73/78) 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将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该规则适用于从事国际航线的400总吨以上的船舶,船舶最迟在2005年5月19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坞修时,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2008年5月19日必需取得国际防止造成空气污染证书(IAPP)。该规则的实施与散货船有关的内容主要包括“氮氧化物NOx”、 “消耗臭氧化物”、 “船上焚烧”和“硫氧化物SOx与燃油质量管理”。为确保公司从事国际航线船舶符合MARPOL附则VI要求,取得IAPP证书,不受国际航线限制,请公司有关部室认真做好履约工作。 一、氮氧化物NOx 附则VI规则要求:安装在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的以及2000年1月1日以后安装在现有船舶上的输出功率大于130kW的柴油机(应急柴油机、安装在救生艇上的柴油机和单一在应急时使用的装置或设备除外),最迟在2005年5月19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坞修时必需取得国际防止柴油机造成空气污染证书(EIAPP),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2008年5月19日。 公司2000年以后新造的“峰”和“山”字号船的主机和发电机组,以及“安平”号改造的发电机组都已满足附则VI要求,并取得国际防止柴油机造成空气污染证明和有关技术文件,请船工一部1)核查和保证:a符合NOx技术规则/第13条证明的有效性;b技术文件的有效性;c柴油机参数记录簿的维护和有效性。向CCS申请检验取得EIAPP证书, 2)指导船员做好技术文件中的IMO规定的柴油机部件的保养及其备件订购。 二、消耗臭氧化物 附则VI规则要求:1)在2005年5月19日之后,将禁止任何臭氧损耗物质的蓄意散发。蓄意的散发包括在系统或机器的维修、使用、修理或处理期间产生的散发。 2)除2020年1月1日前允许含氢氯氟碳(HCFCs)的新装置以外,在2005年5月19日之后,所有船将不允许新安装含有臭氧损耗物质(ODS)的设备。 臭氧损耗物质(ODS)是指对等温层臭氧损耗起作用的化合物,ODS包括CFCs(氯氟碳,一种由氯、氟和碳组成的化合物)、HCFCs(氢氯氟碳,一种由氢、氯、氟和碳组成的化合物)、卤素(一种由溴甲烷、四氯化碳和氯甲烷组成的化合物)。船上的臭氧损耗物质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剂—卤化物1211 溴氯二氟甲烷,卤化物1301 一溴三氟甲烷,卤化物2402 1,2-二溴-1,1,2,2-四氟乙烯 冷冻气体—CFC-11 三氯氟甲烷,CFC-12 二氯氟甲烷,CFC-113 1,1,2-三氯-1,2,2-三氟甲烷, CFC-114 1,2-二氯-1,1,2,2-四氟乙烯, CFC-115 氯苯五氟甲烷 对于公司从事国际航线船舶的现有设备,在进行再装填、以及系统或机器的维修、使用、修理或处理期间,必须没有ODS的蓄意散发,并且当处理那些气体时,必须有修船厂或拆船厂提供的合适的接收设备。做好记录。 应编写在再装填、以及系统或机器的维修、使用、修理或处理期间预防散发的程序,并包含在公司的安全管理系统QSMS里。 船上焚烧 附则VI规则要求: 1)安装在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上的焚烧炉,其型号必须经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批准(根据决议MEPC.76(40) – 船用焚烧炉规格标准),并符合附则VI的附录IV关于型号认可和船用焚烧炉操作限制的要求。 2)船舶应持有1份“描述如何在附则VI的附录IV中规定的极限内操作焚烧炉”制造商的操作手册。 公司2000年以后新造的“峰”和“山”字号船的焚烧炉符合附则VI的要求,取得了相关的技术文件。因此请船工一部1)核查有关资料与其他一起申请IAPP证书, 2)培训焚烧炉的操作员,做好培训记录。操作员有执行制造商操作手册规定的用法说明的能力。 3)按照附则VI的第14条要求指导船员使用焚烧炉: a.除了在船舶正常营运期间产生的污水残渣和油渣可以用主或辅动力设备或锅炉处理(当船在港口、海港内或河口时不能处理)之外,船上焚烧只允许使用船上的焚烧炉。 b附则还禁止焚烧的有如下: MARPOL附则I、II和III的货物残渣以及有关的污染包装材料; 多氯化联(二)苯(PCBs); 含有过多重金属微量的垃圾;和 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经精炼的石油产品。 以及聚氯乙烯(PVCs)禁止在船上焚烧,除非使用有IMO型号许可证的焚烧炉。 c随时监测焚烧炉燃烧烟道气体出口温度,在温度低于850°C的最小许可温度当温度,废弃物不应送入连续进料焚烧炉。对于分批装载的船用焚烧炉,必须设计为启动5分钟内燃烧室温度达到600°C。 4)船员在《垃圾记录簿》中保持适当的记录。 5)根据附则VI的第14条第4/5/6款要求,制订关于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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