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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德胜 等 译. 2011 萨曼·M·A·萨曼下游国也能够给上游国造成损害

下游国也能够给上游国造成损害:阻止未来利用的视角∗ 萨曼·M ·A ·萨曼著,胡德胜、汤志平 译∗∗ 摘要:人们普遍相信,只有上游国能够给下游国造成损害,途径是影响流往下游 国的水流的数量或者质量。但是,人们一般并没有认识到,下游国通过凭借先占 利用水流以及对水流主张权利的方法,也能够给上游国造成损害。基于对阻止未 来利用这一概念的分析,本文认为,沿岸国之间的合作能够充分地解决所有沿岸 国的关切和利益。 关键词:多瑙河;阻止未来利用;国际水法;尼罗河;沿岸国;世界银行 一、前言 国际水法的发展是一个非常缓慢的过程。联合国大会(下称“联大”)在 1970 年通过一项决议,要求其法律机构国际法委员会从逐渐发展和编纂的角度 就国际水道问题进行研究。但是,在这项决议通过40 年后的今天,仍然没有一 项生效的全球性条约就国际水道的管理与分享事宜作出规范。联合国国际法委员 会历经近25 年的时间完成了《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下称“《水道公 约》”)的草案,将之提交联大审议。而后,联大又用了3 年多的时间对之进行 审议。最终,在1997 年5 月21 日,《水道公约》以超过100 个成员国的绝对多 数获得通过。然而,尽管已经通过了 13 年,《水道公约》仍然没有获得使之正 式生效所必需的批准国家数目。截止2010 年7 月仅有19 个国家成为《水道公约》 的当事国,而该公约的正式生效需要35 个国家的批准文件。 公约获得批准的进程如此缓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1] 其中最主要的一个 原因是,在公平合理利用原则同不致损害义务两者之间的关系方面,特别是两者 之中孰更优先的问题上,许多水资源专家和水资源官员存有误解。这种误解的结 果是,人们对上游国和下游国的权利与义务产生了严重的矛盾和混乱。通常情况 是,下游国力挺不致损害义务。这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一义务能够保护他们的现 有利用,而且,对于可能影响这种现有利用并进而给他们造成损害的任何工程项 目或者措施,它能够阻止上游国进行建设或者采取。基于这一认识,下游国要求 上游国的任何活动都应当通知他们,从而确保这一活动不会损害他们的利益。大 多数下游国坚持认为这是下游国的一项单边权利,而且不适用于上游国。在这一 思维支配下,人们还普遍认为,只有上游国能够给下游国造成损害,而下游国不 可能给上游国造成损害。 相反,上游国总体上普遍认可公平合理利用原则。因为他们认为,对于确保 ∗ 原文载于《水事国际》(Water International )第35 卷(2010 年)第4 期第350-364 页(《水事国际》收稿 日期:2010 年7 月5 日;修回日期:2010 年7 月11 日)。 ∗∗ 萨曼•M •A •萨曼(Salman M. A. Salman ),法学硕士(LLM ,耶鲁大学)、法学博士(JSD ,耶鲁大学), 国际水资源协会(IWRA )会员、国际著名水资源法律专家,世界银行主管法律事务副行长的首席律师和 水法顾问。文中观点并不必然代表世界银行和《水事国际》的观点。 胡德胜(1965.10 — ),男,汉族,河南卫辉人,法学学士(北京大学)、哲学博士(英国邓迪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汤志平(1981.3 — ),男,汉族,安徽无为人,西安交通大学 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感谢萨曼博士和《水事国际》对该文翻译和出版的慷慨无偿授权。 他们在所涉国际水道中获得公平的分享,这一原则奠定了基础框架。他们把现有 利用仅看作是决定公平合理利用的众多因素之一。大多数上游国拒绝把他们已经 规划的措施通知下游国。因为上游国的抗辩是,下游国并没有把他们在共享河道 上已经规划的措施通知上游国。总之,每一方都认为《水道公约》偏袒对方,但 是国际水法却在实际上是支持自己一方的。 本文的目的是探讨下列问题:下游国一方或者上游国一方如何能够确实影响 乃至损害另一方,特别是阐释,通过阻止上游国对共享水道之水的未来利用,下 游国能够损害上游国。 二、上游国和下游国的获得通知权利 前已提及,关于国际水法的一个重大误解:损害只能由上游国给下游国造成。 基于这一错误认识,一大批的水资源专家,其中既有法律工作者也有非法律工作 者,都认为获得通知是下游国的一项专属权利;这是因为只有上游国能够给下游 国造成损害。换句话说,损害只能够通过水的流动“传递”到下游国,进而相应 地,下游国没有必要就其正在建设(或者从事)的或者计划建设(或者从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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