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22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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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22 .doc

PAGE 1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上海市上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上海欣灿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 出租 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 1-1 甲方 出租 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市浦东新区  (区/县) 新金桥路 28 号 2006 室(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 出租 建筑面积为 268.12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 综合用地 ,房屋类型为 纯办公楼 、结构为 钢混 。该房屋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甲方已向乙方出示:房地产权证 『证书编号: 沪房地市字(2003)第005414 』。 1-2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现未设抵押,但甲方保留将来设置抵押的权力。 1-3 该房屋的公用或合同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 办公 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所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2009年 11月30 日向乙方交付所租的房屋。房屋租赁期自2009年12 月 3-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如无其他约定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最晚应于租赁期届满前的 壹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签定租赁合同。甲方承诺,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RMB 币)19981.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捌拾壹元整。 该房屋租金本租赁期内不变。 4-2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期 壹 个月租金人民币19981元整,以后每一个月支付一期租金,各期租金于每月的10 日前向甲方支付。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月租金的 1 %支付违约金。 4-3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 以人民币方式通过银行转帐付入甲方指定的开户银行帐号内。 甲方的银行及帐号: 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1001505400055709129 建行上海第五支行 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相当于2个月的租金),即( RMB 币)39962.00元。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据凭证。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乙方应退回甲方原保证金收据凭证(如乙方要求租赁登记的,须先撤销租赁登记)。 5-2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通讯、设备、物业管理、 车库停车等或其他由于乙方所引发的费用由 乙方 承担。 5-3 乙方负责支付的上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具体以乙方签定的“新金桥大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准: 1.电费将按照每月实际用量与大厦物业管理公司结算;2.通讯费由乙方与电讯局直接结算;物业管理费为RMB22元/月/平方米,管理合同与大厦物业管理部门另行签订;4.地下停车费见补充条款。 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5个工作日 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6-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 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6-4 除本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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