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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讲解-1x .ppt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吕 舟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所 1961年《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一切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石刻、雕塑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的时候,必须严格遵守恢复原状或者保存现状的原则,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它的建设工程。” 1963年《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 维修措施的目的都是保护文物建筑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提出维修、保护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遵守保持现状或恢复原状的原则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关于修缮原则的争议: 保持现状还是恢复原状? 怎样看待历史价值与艺术价值? 怎样面对建设、旅游的压力和影响? 争议的影响: 对理论问题的探讨 思想的困惑和分裂 对维修保护所产生的影响 维修保护的目的 延年益寿? 返老还童? 整旧如旧? 整旧如新? 复原初建时的面貌是古建筑修缮的最高追求? 曲阜宣言 “对于已经损坏了的文物建筑,只要按照原型制、原材料、原结构、原工艺进行认真修复,科学复原,依然具有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按照‘不改变原状’的原则科学修复的古建筑不能视为‘假古董’。” ——《曲阜宣言》 一、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1、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背景 1)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发展 战后文化遗产保护运动 1964年《威尼斯宪章》 20世纪70-80年代体系的完善 地方主义浪潮和国际原则的地方化阐释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UNESCO, 1972年 《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 UNESCO , 1972年 《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 UNESCO, 1976年 《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毕建议 ) UNESCO, 1976 《建筑遗产欧洲宪章》 1975 《佛罗伦萨宪章》ICOMOS,1982 《华盛顿宪章》ICOMOS,1987 《考古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宪章》ICOMOS, 1990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宪章》ICOMOS, 1996 《关于文化旅游的国际宪章》ICOMOS, 1999 《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ICOMOS, 1999 《保护历史木结构的原则》ICOMOS, 1999 1979年 澳大利亚ICOMOS《保护具有文化意义的地方的宪章》 1983年 ICOMOS加拿大委员会《阿普尔顿宪章》及《保护魁北克遗产的宪章》 1987年 ICOMOS巴西委员会《历史中心保护与复兴基本准则》 1992年 ICOMOS新西兰委员会《保护具有文化遗产价值的地方的宪章》 1992年 美国ICOMOS《美国的历史城镇和区域保护宪章》 1994年 《奈良真实性文件》 1996年 ICOMOS日本委员会《针对日本木建筑的保护与修复准则》 3)准则的前期工作 《中国文物建筑保护实践与理论》的课题研究 1990年到1992年,北京古建研究所曾经以《中国文物建筑保护实践与理论》为课题试图对1950年代以来的保护经验予以总结,希望通过这项研究提出适合中国文物建筑特征的保护原则和技术措施。 国家文物局与盖蒂保护研究所第四阶段项目合作 山西云冈石窟和敦煌莫高窟保护项目中的合作 1997年起,合作进入第四阶段,确定这一阶段包括两个合作项目:一、敦煌研究院与美盖蒂保护研究所合作,进行敦煌文物保护科学研究;二、中国文物研究所与美国盖蒂保护研究所、澳大利亚国家文化遗产委员会合作编写《中国文物保护纲要》 澳大利亚遗产委员加入编制的工作 准则针对的是中国文物保护的基本情况 准则依据的是国际文物保护的相关原则 准则代表和反映了当时的理论和实践水平 准则是国际合作的成果 2、准则的基本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不改变文物原状 《威尼斯宪章》: 对历史价值的保护 3、准则的目标 《准则》是文物古迹保护事业的行业规则。凡是从事文物古迹保护的人员,包括政府公务员和管理、研究、勘测、设计、施工、教育、传媒的一切人员,必须在专业行为和职业道德上受到《准则》的约束。 《准则》是评价保护工作的标准。保护事务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法规、规定,同时所有专业性方案的制订及其成果都应以《准则》为依据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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