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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1 (2005年版)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管理组 宋波 杨丙杰 规范修订过程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2~2003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针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1)局部修订计划,在总结现行规范执行情况、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形势下新的社会需求、建筑防火设计的新要求,以及借鉴美国NFPA13(2002年版)中有关内容的基础上,编制组先后完成“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并两次向各省、市、自治区的消防监督及设计等80个单位发函征求意见。 2003年12月30日,公安部消防局在北京主持召开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专题论证会,与会专家针对局部修订条文进行了逐条研讨、提出了改进意见。 规范修订过程 2004年1月完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及条文说明(送审稿);并于2004年2月,公安部消防局在北京主持召开了“送审稿”审查会。 2004年6月公安部消防局在北京主持召开了“送审稿”审定会。 2004年10月完成规范局部修订报批稿 规范修订过程 本次修订计划内任务:根据2001年《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28、30号中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局部修订,增补“12 局部应用系统”一章;完善梁间布置喷头确有困难时的补充规定;调整强制性条文数量。 修订计划外内容:细化仓库危险级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增补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8~12m)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系统配水管道采用铜管、不锈钢管、涂覆其它防腐材料钢管的有关规定等。 规范修订主要内容 1 针对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进行调整和补充,借鉴国外新技术提出净空高度8~12m非仓库类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2 对不同净空高度、不同最大储物高度的超市分类规定了设计基本参数 3 充实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4 完善了喷头布置、系统组件、管道、水力计算及供水等相关章节的技术内容 5 提出系统采用铜管、不锈钢管、涂覆其它防腐材料钢管规定 规范修订主要内容 6 针对条文说明中的部分示意图进行了修改完善 7 增加了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要求 8 调整强制性条文数量 9 补充附录A中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附录B中橡胶、塑料的分类举例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1、5.0.1A、5.0.5、5.0.6、5.0.7、6.2.7、6.5.1、7.1.3、8.0.2、10.3.2、12.0.1、12.0.2、12.0.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1 总则 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 总则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 1.0.5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 2 术语 2.1.11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 early suppression fast response sprinkler(ESFR) 响应时间指数RTI≤28±8(m?s)0.5,用于保护高堆垛与高货架仓库的大流量特种洒水喷头。 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3.0.1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轻危险级 2 中危险级(Ⅰ、Ⅱ级) 3 严重危险级( Ⅰ 、 Ⅱ级) 4 仓库危险级( Ⅰ、Ⅱ、Ⅲ级) 3.0.2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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