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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师范大学防火安全管理规定.doc
哈尔滨师范大学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防火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防火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责任自负”的管理机制。逐级、按岗位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内容。
第三条 防火安全工作,是各单位、各部门(以下称各单位)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负责人均不得对防火安全工作推诿。因失职、渎职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教职工和成年学生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属各单位和人员。外来的施工、务工、租赁学校公有房产及参加各种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学校安全委员会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其防火安全管理的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部署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的各项任务,批准实施年度防火安全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的情况;
(二)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三)组织防火检查,督促各单位消除火灾隐患。对应该由学校直接负责解决的重大隐患提出整改方案并协调落实;
(四)组织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防火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 各单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消防法规、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和学校安全委员会的意见与决定;
(二)安排、落实防火安全管理各项措施并建立防火管理档案;
(三)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管理制度和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四)开展经常性的防火检查和防火宣传教育;
(五)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六)组织和训练本单位的义务消防队。
第十条 各个部位、岗位的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所辖部位或岗位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防火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及操作规程;
(二)检查本部位防火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落实火源、水源、电源、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物品等管理措施;
(四)制止和纠正违反防火安全管理法规与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需要建立群众性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在本单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挥下进行工作。扑救火灾时,同时接受校安全委员会和公安消防机构的指挥。其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本单位安全管理的特点,组织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宣传和检查,参与火灾隐患的整改监督工作;
(二)熟悉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分布、性能及使用方法;
(三)根据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经常性的演练;
(四)发生火灾时,协助消防部门进行火灾扑救、疏散群众和维护现场秩序。
第十二条 学校保卫处是代表学校实施防火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各单位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与要求情况;
(二)拟定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计划、总结、报告;
(三)提出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对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五)监督建筑、装修等工程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六)确定防火安全管理重点部位,建立学校防火安全管理档案;
(七)灭火器材的配备与管理;
(八)指导各单位组织和训练义务消防队伍;
(九)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火灾事故和违章行为。
第三章 防火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和所属各单位及防火重点部位应当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管理档案(简称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防火安全基本情况和防火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本单位及各个部位的防火工作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防火安全基本情况包括: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防火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文件、资料;
(三)防火安全检查的文件、材料;
(四)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
(五)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与规定;
(六)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备及管理情况;
(七)义务消防队及演练情况;
(八)特殊工种人员情况;
(九)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五条 防火安全管理情况包括: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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