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电报电路出租业务规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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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电报电路出租业务规则.doc

【法规名称】?国内电报电路出租业务规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1997-05-12 【正  文】 国内电报电路出租业务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电信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所属电信机构经营国内电报电路出租业务,依本规则之规定。      第 3 条?      本规则所称国内电报电路出租业务,指出租国内电报电路及连接电路所需设备之业务。      第 4 条?      租用国内电报电路者,应向电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叙明左列事项:      一电路用途、起讫地点及数量。      二传输标准、信号方式及频率宽度。      三电路二端接通之机构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四租用期间,每日接通时间及连接之设备。      五其他可供电信机构参考之资料。      用户租用国内电报电路及设备后,前项申请事项如有变更,应经电信机构同意后办理。      第 5 条?      电信机构对于租用国内电报电路及设备之申请,在不妨碍长途通话、市内电话、国际电报、数据通信等公众通信业务,并有电路可供出租者,应予接受。      第 6 条?      租用国内电报电路,以接通左列机构为限:      一一端为用户总机构,另一端为其分支机构。      二二端均为用户之分支机构。      三一端为用户机构,另一端为电信机构。      四其他因国家安全需要,经电信机构同意者。      第 7 条?      租用国内电报电路,其电路接通机构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为共同使用。但以二户为限:      一政府机关间。      二公营机构间。      三政府机关与公营机构间。      四其他不同用户间,其业务或产销具有密切关系并能提供适当证明,经电信机构核准者。      第 8 条?      用户租用之国内电报电路及设备,限由用户使用,如转让或供他人使用者,电信机构得终止其租用。      第 9 条?      用户租用之国内电报电路,按传输方式分为左列二种:      一单工传输:指在同一电路上,仅可交替收报或发报者。      二双工传输:指在同一电路上,可同时收报及发报者。      第 10 条?      租用国内电报电路二端连接之设备,以电传打字机为原则,连接其他电报终端设备者,应经电信机构之同意。      第 11 条?      用户租用国内电报电路,得申请为左列特别用途:      一互接使用:租用电路二路以上,互相连接使用。      二分岐使用:租用电路之一端或二端,加接市内电路一路或多路平用。      第 12 条?      国内电报电路之租用期间,依左列规定:      一一般租用:租用期间连续满一个月以上者。      二临时租用:用户为展示、测试或其他特殊需要而租用,其租用期间不满一个月者。      第 13 条?      租用国内电报电路每日使用时间,依左列规定:      一全日使用:全日二十四小时均使用者。      二部分时间使用:每日一次或多次,每次至少连续使用三小时者。      三为配合用户需要,经特殊设计及临时租用者,仅用全日使用。      第 14 条?      电信机构因灾害或其他重大事故致机线发生故障时,得通知用户减少电路之租用时间或暂停租用,用户不得异议。但电信机构应减收或停收其租费。      第 15 条?      电信机构应维持用户租用之国内电报电路正常运作,遇有阻断或其他故障,应尽速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或调度其他电路暂用。但无其他电路可供调度者,不在此限。      第 16 条?      租用国内电报电路连续阻断超过规定之每日使用时间,且阻断原因非由于用户所致者,其租费依左列规定扣除:      一全日使用:一般租用之电路连续阻断满一日以上者,每日扣除全月租费三十分之一,但不满一日部分,不予扣除。经特殊设计及临时租用之电路连续阻断十二小时以上者,每十二小时扣除一般租用全月租费三十分之一,但不满十二小时部分,不予扣除。      二部分时间使用:电路连续阻断满规定之每日使用时间以上者,每日扣除全月租费三十分之一,但不满规定之每日使用时间部分,不予扣除。      三租用国内电报电路由于天然灾害之不可抗力致生阻断者,其属经特殊设计及临时租用之电路于阻断期间内不收租费,一般租用自连续阻断届满三日之翌日起不收租费。      四电路阻断开始之时间,自电信机构发现或接获用户通知之时间起算。      第 17 条?      用户租用之国内电报电路发生连续阻断,除按前条规定扣除租费外,如有其他损失,电信机构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第 18 条?      用户租用之国内电报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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