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章程》和《持股方案》修正案情况说明(讨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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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章程》和《持股方案》修正案情况说明(讨论稿).doc

关于《公司章程》和《持股方案》修正案(讨论稿) 情 况 说 明 各单位暨各位股东: 公司下发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和《持股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以后,总的来说,大多数股东对《公司章程》和《持股方案》持肯定态度,但也提出了不少修改、补充意见。董事会对股东们提出的意见逐一进行了认真地分析和研究,并依据《公司法》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原《公司章程》和《持股方案》提出了修正案(讨论稿),现将有关修正意见作如下说明: 一、对《公司章程》修正意见 1、根据股东提议,在第一章第一条最后面加上一句话:“本章程是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全体股东都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人都不得违反”。 2、在第二章第八条“公司注册资金 万元”中的空格填写公司现实际注册资金“347.3 ”万元。 有股东提出注册资金要把全部股金和安置费包括在内。此意见不妥,安置费实际上是企业负债,不宜列为注册资金。 3、有股东提出第四章第十四条第5项删除,也有提出第5、6项改为“公司新增资本时,不允许增加原始股,任何个人不得私自 -1- 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买断人员的股份由公司统一收购,属全体股东共同拥有”。 此意见不符合《公司法》。《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第三十五第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份出资。”根据《公司法》这一规定,《持股方案》中讲得很清楚:“购股一年后,可在企业内部转让,无论继承或转让,都必须经董事会同意,方可办理变更手续。”上述修改意见与《公司法》相悖。 4、根据股东提出的劳动保护、社保、医保待遇问题,在第四章第十四条增加第8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社会养老、医疗保险等待遇。”原第8条改为第9条。 5、有股东提出:“对不能按时足额交纳股金的要追究违约责任。” 根据这一提议,在第四章第十五条第2项后面增加一句话:“若岗位股不能按时足额交纳所认缴的股金,则自动转为普通股;若普通股不能按时足额交纳所认缴的股金,则视为自动放弃股东资格,并自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6、有股东提出第五章第十七条第8项:“决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以及增扩股等重大事项。”取消。 -2- 这种意见不符合《公司法》,也不不利于公司今后的发展。《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已明确规定:“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作出决议。”所以不能任意取消股东会的这项权利。 7、有股东对第五章第十七条提出增加两项:一是增加:“股东大会应先选举产生监事会,并在监事会监督之下选举董事会。”第二是增加:“经营决策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需经股东大会表决。” 此两种意见均不符合《公司法》,也不符合企业现状。 股东大会是在全体股东的监督之下进行选举的,监事会岂能超越股东大会的权限,监事会本身也没有这种权利,全体股东的监督岂不比几个监事的监督更为有效,而且谁要搞小动作,或弄虚作假,甚至破坏选举,那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公司法》已明确规定了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若五十万元都要股东大会通过,那任何水泥企业都难以操作(如销售合同3000吨就超过50万元),极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8、根据《公司法》规定,第五章第十八条第一句话修改为:“股东大会须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参加方能形成决议。” 9、有股东对第五章第十九条提出:“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3- 此意见严重违背《公司法》。 10、有股东对第五章第十九条提出:“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果做不到,股东有权罢免董事会。” 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公司章程》中已有明确规定,但“罢免董事会”这种提法不妥,与《公司法》相悖。 11、根据股东提议,第五章第二十条后面增加一句话:“董事会成员不一定担任行政职务,如未被聘任行政职务,原性质不变(是岗位股或普通股仍按原待遇不变),但享有董事职权和享受董事津贴。” 12、第五章第二十一条第7项和第10项内容重复,去掉一项。 13、有股东对第五章第二十一条第6项提出修改:“聘任副职以上干部,由董事会提出,必须经本部门股东通过,方能聘任。” 《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九项已明确规定:“董事会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的职权,以上对第6项的修改意见不能成立,但考虑股东意见,在第6项后面加上一句话:“在行使该项职权时,须广泛听取员工意见。” 14、有股东对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6项提出:“提出股份红利的分配处置方案,必须有监事会人员参加。” -4- 此意见混淆董事长与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况且董事长该项提议,本身就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所以上述意见与《公司法》相悖。 15、有股东对第五章第二十五条提出:“总经理不能由董事长兼任。” 此意见可商榷。可加一句话:“总经理可由董事长兼任,也可不兼,由董事会聘任。”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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