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用高压配电装置类准则及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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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高压配电装置(高、低压开关)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 (试行)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 二OO六年七月 前 言 本准则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制定。 本准则从主体资格、产品设计与技术标准、管理职责与质量体系等12个方面,对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生产单位的生产技术条件及质量管理体系进行量化评审。现场评审的实质是确定生产单位所生产产品的安全性能能否持续稳定地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鉴于煤矿矿用产品的特殊性,本准则在实施量化评审的同时,实施否决项评审制。本准则中带“★”的项皆属否决项,任一否决项不合格的生产单位皆评定为现场评审不合格。本准则中若某项为不适用项,该项标定分数应分配至所关联项。 考虑目前现场评审的实际情况,同时结合国内矿用产品生产单位的特点,安全标志办公室将现场评审准则进行分类编写,并以每一类别中最具代表性的产品编写现场评审准则,其余同类产品的不同评审要求,以附则的形式出现。 目 录 序号 代表产品 附 则 1 矿用高压配电装置(高、低压开关) 2 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 3 矿用隔爆型低压交流双速真空电磁起动器 4 矿用防爆型低压交流真空电磁起动器、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真空电磁起动器 5 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 6 矿用隔爆型低压交流真空馈电开关(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用低压馈电开关) 7 矿用隔爆型煤电钻变压器综合保护装置(隔爆型照明变压器综合保护装置) 8 矿用隔爆型检漏继电器 9 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用高压负荷开关 10 矿用低压交流软起动器 11 矿用隔爆型高压交流软起动器 12 矿用防爆型高压交流真空电磁起动器 13 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组合起动器(矿用隔爆型组合开关) 14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电控箱 矿用高压配电装置(高、低压开关)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试行) 第 1 页,共 页 1.1 注册资金、生产能力 ★①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应达到人民币100万元; ★②生产能力应达到年产100台。 注册资金不满足要求或营业执照未在验照有效期,不合格。 生产能力不满足申请产品的生产要求,不合格。 1.2 生产的合法性 ★所生产产品应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 产品不在其经营范围内,不合格。另有规定的除外。 1.3 生产场所 ★①应具备生产产品所需要的场所,并与执照标明的地址一致,或提供生产地隶属于申办单位的证明; ★②该场所必须具备隔爆外壳生产能力或隔爆外壳外协有安标证的厂家生产及本体组装能力。具备成品总装条件。 不具备生产厂房、与执照标明的地址不一致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明(含生产场所所在地工商局出具的异地生产证明);不能生产防爆外壳或本体组装能力;或不具备成品总装条件均不合格。 1.4 技术力量及人员素质 ★应具有不少于3名获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册人员,其中电气和机械类专业至少各一人。相关人员应熟悉标准、图纸、生产工艺、检验工作。 具有技术职称的在册人员不满足要求的, 生产单位负责人及技术、质检、关键工序生产人员不熟悉标准、图纸、生产工艺、检验等工作的;不合格。提供劳动合同及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2 设计与标准 5 2.1 技术来源及设计控制 ★①技术文件必须与审查确认的一致; ②属自主开发的产品应有设计控制管理文件,并按文件规定予以实施; ③属技术转让的产品应有转让合同; ④技术资料应完整齐全,必要时应提供设计说明书。 3 未按审查确认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不合格. 缺设计控制管理文件或转让合同,扣1分;未按文件或转让合同规定实施,扣1分; 技术资料(标准、图纸、零件明细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装箱单)不全或不统一,每欠缺一处扣1分。 矿用高压配电装置(高、低压开关)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试行) 第 2 页,共 9 页 10 3.1 质量体系 ①生产单位应有装订成册的质量管理文件; ②体系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③体系文件中的各层次文件应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④体系文件应具有可操作性并与现行操作相符; ⑤体系文件应满足产品质量持续稳定符合标准的要求; ⑥建立有质量否决制度。 7 未装订成册,扣0.5分; 每欠缺一处,扣0.2分; 可操作性差,扣0.5分; 与现行运作不相符,每处扣0.2分; 管理文件中存在不符合现行标准的,每处扣0.5分; 未建立质量否决制,扣0.5分。 矿用高压配电装置(高、低压开关)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试行) 第 3 页,共 9 页 3.2 管理职责 ①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及机构图; ②应有明确的质量方针和目标,并传达至全体员工; ③应有专职质量负责人和专职质量检验员; ④质量检验人员须经过培训,独立行使职权,并以文件形式规定其职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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