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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内部灭火器配置与设计规范
GBJ 140-90
(1997 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1 年 8 月 1 日
第一章
第 10.1.0.1 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
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 10.1.0.3 条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
计图纸上标明。
第 10.1.0.4 条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第 10.2.0.1 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
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 10.2.0.2 条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
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
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 10.2.0.3 条 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 A 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 B 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 C 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四、 D 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第 10.2.0.4 条 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 A
或 B )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第三章
第 10.3.0.1 条 灭火器应按下列因素和选择: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二、灭火有效程度;
三、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四、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五、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
第 10.3.0.2 条 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扑救 A 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二、扑救 B 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 B 类火灾不得
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三、扑救 C 类火灾应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四、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五、扑救 A 、 B 、 C 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六、扑救 D 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商解决。
第 10.3.0.3 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
器。
第 10.3.0.4 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面三刀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
火剂相容的灭火器。不相容的灭火器。不相容的灭火剂见本规范附录四的规定。
第 10.3.0.5 条 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不得选用卤代灭火器,宜选用磷酸铵盐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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