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内部灭火器配置与设计规范.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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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内部灭火器配置与设计规范 GBJ 140-90 (1997 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1 年 8 月 1 日 第一章 第 10.1.0.1 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 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 10.1.0.3 条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 计图纸上标明。 第 10.1.0.4 条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第 10.2.0.1 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 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 10.2.0.2 条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 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 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 10.2.0.3 条 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 A 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 B 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 C 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四、 D 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第 10.2.0.4 条 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 A 或 B )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第三章 第 10.3.0.1 条 灭火器应按下列因素和选择: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二、灭火有效程度; 三、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四、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五、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 第 10.3.0.2 条 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扑救 A 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二、扑救 B 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 B 类火灾不得 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三、扑救 C 类火灾应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四、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五、扑救 A 、 B 、 C 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六、扑救 D 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商解决。 第 10.3.0.3 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 器。 第 10.3.0.4 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面三刀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 火剂相容的灭火器。不相容的灭火器。不相容的灭火剂见本规范附录四的规定。 第 10.3.0.5 条 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不得选用卤代灭火器,宜选用磷酸铵盐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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